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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机喻先生的牡丹交通卡丢失,为了补卡,他交了补卡费100元。去年4月,喻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告上法院。经过两审,近日北京市一中院最终认定工行只能收取成本费30.8元,返还喻先生补卡费69.2元及利息。
对此判决,工行随后发表声明,一方面表示“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判决”,但同时又辩解自己并未“不当得利”,认为“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他们酝酿调整交通卡开卡和补卡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将开卡费和补卡费分别收取,从而降低每次收费的金额。
工行执行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该事件已数日过去,似乎更应该由相关政府部门站出来给出一个权威的结论,解决交通卡明显存在的问题,因为,毕竟喻先生这种情况,北京市330万司机如果补证随时都可能遇到。
其实,此前,北京市就有政协委员提出过“补卡收费百元的根据何在”的疑问,当时银行的理由是,牡丹交通卡科技含量较高,因而成本较高。“科技含量较高”就可以作为高收费的理由,这个理由显然牵强。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并未采纳这个理由,并让这个有着近70%暴利的内幕大白于天下。
工行还有一个理由是开卡是免费的,但是,开卡的成本怎能由补卡的人来承担?至于工行在牡丹交通卡上的“服务成本”,那些牡丹交通卡持有者的存款给银行带来了多大的利益,恐怕也应算清楚。
事实上,交通卡是银行和政府部门联合发行的,而且是指定的惟一银行卡,所以它和普通的银行卡并不相同,商业属性并不是它的全部属性。既然它和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在法院揭开高收费内幕之后,相关政府部门也就没有理由沉默不语,应该作出权威的结论———否则,工行感到委屈,司机更是困惑。
比如交管部门。按照交管部门的解释,办理牡丹交通卡“不是交管局收的”,可银行业务员却说,手续费是交管部门让收的,因为工行属于政府指定的惟一交纳罚款的银行,这种观点很容易得到司机的认可。这样一来,交管部门就可能为银行多收费背黑锅。那么,交管部门为什么不主动出来解释呢?
还有物价管理部门。诚然,根据价格法规定,银行可以为自己所发行的银行卡自主定价,但是牡丹交通卡具有惟一性和强制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垄断行为,那么,其定价就应该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而且,对政府强制性产品的价格,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补办交通卡已近70%利润,物价部门显然不能再袖手旁观。
人民银行对此也有义务发言。作为各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即便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指定一家银行代理交通卡的发行,但是,对这家银行的运行还要履行监管职责,对明显存在不正常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和纠正,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转型期,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可能会带来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喻先生打的这起官司本质上有很大的行政诉讼色彩)。对行政诉讼败诉,政府部门不能仅仅看作是一个个个案,而要善于从中发现类似问题,检讨并及时修正相关公共政策,因为,政府部门出台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都不可能只涉及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一个人提起了诉讼而他人没有提起,并不意味着对该政策的认可。
当“依法行政”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主动修正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关的责任,也是现代政府的应有理念,对不当政策“将错就错”或漠然视之都不是可取的态度。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