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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房贷两种计息方式引发官司,法院一审银行未违规大多数人在申请购房贷款之后便算计着要如何疲于奔命,如何节衣缩食,却很少去琢磨房贷中的"门道"。但是身为律师的杨小姐在不经意之间却发现银行在计算还贷数额时存在猫腻嫌疑。
2003年5月30日,杨小姐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签订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共计贷款55.7万元,期限240个月,月利率为4.2‰,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但是细心的杨小姐在几个月之后却发现工行从自己的还贷账户中多扣了钱,虽然数额不大,但是考虑到贷款基数比较庞大且周期较长,她因此向工行提出交涉。最终,工行黄浦支行给出解释称,在实际操作中其是根据上级银行的要求,按日利率0.14‰计算贷款利息而不是按月利率4.2‰计算的。
原告:按日利计算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杨小姐觉得,按照日利率0.14‰计算贷款利息明显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而且日利率0.14‰是在一个月30天的前提下由月利率4.2‰换算而来,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计息,那么每逢大月31天工行计收利息的月利率则为4.34‰,而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4.2‰。因此每逢大月,银行均多收取了购房者的利息。杨小姐调查后发现,这种计算方法在其他的商业银行并不存在。
在交涉未果后,杨小姐于2004年6月1日一纸诉状将工行上海分行和黄浦支行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多收的利息383.09元(从2003年7月计算到2004年4月),并支付一元赔偿。杨小姐在起诉书中还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予以训诫或处以罚款等民事制裁。
被告:合同后面还约定了按日计息
在法庭上,工行的主要观点是,合同的确约定月利率是4.2‰,但后面还约定了按日计息,而日利率由月利率除以30天得出的计息方式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且已成为银行业的惯例。
但是杨小姐的代理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却认为,工行依据的是2000年人行货币政策司出具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利息计算问题的复函》。但根据国务院规定,人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由人行条法司审核后,以人行的名义出具,单个部门出具的机构公文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认为,既然在合约上明确约定了月利率的标准,就应严格遵守。
黄浦法院在去年8月第一次审理这起纠纷时采取了由一名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而在同年10月20日进行的第二次庭审中已改变为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下达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小姐败诉。记者了解到,杨小姐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结果尚未作出。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了解工行的计息方式是否违规,两部门均认为该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在这起纠纷中,杨小姐和工行约定贷款的月利率为4.2‰,按日计息。而工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换算标准,将月利率折算为0.14‰的日利率,这种做法既与我国人民币利率管理相关规定相符,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提高计息标准。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杨小姐"混淆了利率与利息、标准与结果的不同"。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