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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中国足球的掌门人阎世铎突然下岗。尽管不少人对此拍手称快,认为阎某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把中国足球折腾得惨不忍睹,因而下岗是活该倒霉。但只要我们平心静气地想想,中国足球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个体制问题,不是哪个人凭一己之力就能扭转乾坤的。那么,我们应该公平地说,阎世铎不过是个“入错了行”的替罪羊而已。
与阎世铎牺牲于体制的遭遇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跳水队员田亮被国家队“除名”事件。从国家跳水队公布的理由看,田亮奥运会后请假逾期不归,参加商业活动过多,运动状态下降,身为明星的他有可能给队中的小队员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不得不将其“除名”,以示警惩。而从深层角度分析,田亮只是遇上了传统体育体制与现代商业社会的矛盾冲突所引发的麻烦。
我国的传统体育体制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简称“全民健身”);其二是提高竞技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简称“金牌战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体育主管部门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了“金牌战略”上。毕竟,在重大赛事中摘金夺银,更能“壮我国威”,也更能显示相关部门的政绩。因此,为了“金牌战略”,体育部门以国家的名义,集国家之力,从小孩子开始选拔、培养一批尖子运动员,形成了独特的“举国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体育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耗费了不少心血才能培养出像田亮那样的金牌选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体育部门声称对田亮们拥有“产权”,要求分享金牌选手们的奖金及其他商业收入,乃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那些运动员,如其稍有违规即不惜施以重罚,似乎都是顺理成章之事。
然而,传统体育体制如今无法回避商品经济的挑战。田亮们终究不是夺金牌的机器,作为一些出色的年轻人,他们的优异运动成绩,他们的奋斗拼搏精神以及他们的青春活力,都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大众喜爱、追捧的偶像,使他们成为商家心目中理想的形象代言人。换言之,田亮们在泳池中激起的水花,终究会得到商业的回报。此时,他们已不是单纯的运动员,而是一群特殊的劳动者了。既然是劳动者,谁贡献大,谁得到的报酬多,应该是正常的分配原则。
另一方面,在完善的商业化机制中,所谓运动员的“产权”界定也值得思考。国家为培养运动员确实有投入,运动员自己同样有牺牲。他们付出了自己的花样年华,付出了学习其他知识、技能的机会成本,承受着受伤、或退役后就业难等等的风险,再加上他们支出的运动天赋这种个人化的投入,难道他们就没有自己的“产权”吗?我以为,当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时,其深刻的内涵之一是充分尊重每个具体个人的应有的权益。因此,以体制之名去侵夺运动员个人的权益,与时代的要求完全相悖。
退一步说,即使按传统体制的规则,田亮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那么,田亮的商业收入也应该上缴国库,而不应在体育部门内部截留。处罚田亮应该是税务部门的事,而不是跳水队的事。而且,将田亮“除名”,不让他继续夺金牌,也不让他去为“产权”增值,是不是一种资源浪费,或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呢?不知这笔账该怎么算,也不知谁该为这笔账接受审计、承担责任。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