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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记者 郑莉莉 发自北京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3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该《通知》中获悉,进口单位可于5月1日之前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基本条件是:该单位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情况,《通知》表示,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单笔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记者发现,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通知》有严格的规定: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
外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构成我国事实外债,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应当加强管理。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防止经常项下进口付汇资金滞留境内转化为资本项下短期外债,是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