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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公布了2004年第六期违法药品广告,其中出现违法药品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有193个品种,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镇赉药厂生产的石斛夜光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同仁复明丸)以92次位居“榜首”。(见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同仁复明丸”,一个多么熟悉的名字,它每天都在电视荧屏上以高频率的轰炸,折磨着我们的视觉神经。而就是这样高频率的视觉轰炸,令我们被动而无可躲避的接受着它。然而,就是这样知名度频高的药品广告,竟然是违法的药品广告,况且类同的违法药品广告,其数目竟然高达4074份之多。
而所谓的违法药品广告,就是未经审批刊播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它们的身份,本该是人人喊打的,如“牛皮癣”、“野广告”般的过街老鼠,,可却摇身一变,高踞于庙堂之上,成了万人瞩目、相互追捧的焦点。
看来我们的媒体和相关的广播电视机构,在对违法的药品广告的审批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一方,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同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权,在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过程中,得过且过,过分的追求经济效益,舍弃了自己的社会效益,置国家的法令法规而不顾。
“有钱使得鬼推磨”,同样的有钱也使得那些过街老鼠违法药品广告,登堂入室,拉大旗做虎皮,贸贸然而欺骗世人。只是这药品广告不等同于一般的广告,它事观国人的健康乃至于生命。如此让这些违法的药品广告,儿戏般的高踞于庙堂之上,利用国人对媒体的信任度,左手是诱骗,右手是欺瞒,以攫取更高的利润,广告发布者岂不是在同流合污?
现在,真的到了将这些过街老鼠,从庙堂上驱赶下去的时候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精神,在对这些过街老鼠进行查处的同时,对于那些将过街老鼠捧上庙堂的广告发布者,也要进行严肃的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保护消费者和观众、读者的切身利益。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