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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这次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其中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一系列措施。安监局的升格显然有利于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责任机制的强化,有利于明确职责等级体系,提高中央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能力和力度,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煤炭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中,强化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必要突出矿工自身维护安全生产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完善矿工自身维护自身权利的责任机制和制度保障,提高矿工维护安全生产的能力。因为,自上而下的强大监督只有得到自下而上的响应与配合,才能激发其巨大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安全生产最直接和最大的受益者是矿工,因为安全生产最直接的目的是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所以,矿工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有着天然的发言权,矿工自身的生命权保障不但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来承担责任,更应由其自身来把握。
以往矿难发生后,我们总是强调加强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管,但是,这种行政监管机制分别以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同时具备道德上的良好动机、信息上的充分对称、行政上的坚决服务为基础,而现实中这三个条件并非都能够同时得到满足。一般而言,国家具备良好的道德动机,但并没有信息上的优势,有时不能保证行政充分执行;地方政府能够具备一定的信息优势和行政的执行能力,但可能并不一定具备良好的道德动机;企业拥有充分的信息,完备的执行能力,但许多时候不具备良好的道德动机,从而不一定执行国家法规和制度。而一旦国家因为信息劣势,地方政府和企业因为利益驱使,就常常会以牺牲矿工的生命为代价。一次又一次的矿难正是这种逻辑的反复验证。
其实,即便在美国这样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如果煤矿安全生产中没有矿工的声音,矿难也不可避免。1947年发生在伊利诺伊州森特利亚五号矿井的爆炸,共有111名矿工遇难,而这场矿难在五年之前就被预测到,矿工五年来一直在向联邦煤矿行政管理局、州矿务委员会、州视察官、联邦视察官、公司经理人反映情况,但各方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可以说是一场无人制止的矿难。
事实上,只有矿工自己才会及时维护自身的生命权,也只有矿工自己才能在第一时间维护自身的生命权,因为没有人比矿工自己更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自身的生命处于危险状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避免危险状况,煤矿安全生产不能够忽视矿工的声音。
这说明,与安全生产的自上而下的责任机制相比,存在另一套自下而上的责任机制。自上而下的责任机制属于组织秩序,强调通过组织力量维护安全生产,权威是这种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即国家通过行政权威强迫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地方政府通过权威强迫企业承担责任;自下而上的责任属于自发秩序,强调通过矿工自身力量维护安全生产,认同是这种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即矿工通过对自身生命的认同来承担责任,企业通过对矿工生命的认同来承担责任,政府通过对公民生命的认同来承担责任。
由于权威行使较为方便和容易被察觉,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我们常常求诸组织秩序和组织逻辑,因此强调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而由于认同的获得较为困难和不容易被察觉,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我们常常忽视自发秩序和自发逻辑的作用,没有重视矿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创建企业主动承担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机制。
所以,我们建议,政府在提升安全监管行政权威的同时,能对矿工———这一天生的煤矿安全监管群体的能力与潜力给予重视,尽快出台制度,将矿工纳入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如此一来,政府和公民的协同合作将使得煤矿企业面临强大的监督压力,这样的压力最终又将转变为企业改善煤矿生产环境、完善劳工权利保障的动力。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