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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放宽了非公有经济市场准入条件,该文件颁行后非公经济将获更大发展空间。
《若干意见》从7个方面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和要求: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按照“平等进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方向和政策性意见。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另外,要完善有关财税支持政策。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以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健全各类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依法经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非公有经济可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政策解读)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将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
★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将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