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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五部门明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监管职责———
新华社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合作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通知》要求,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供已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