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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保障局获悉,今起,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于 2003年 6月 30日以前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退休人员)和在 2003年 6月 30日以前裁定破,破产时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病统筹医疗保险。
一、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人员发生属于《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规定》第三十条、三十四条规定的住院、门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社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帮助决。财政帮助解决资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0年,筹集的资金并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政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需资金,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筹集,其中企业主管部门筹集 10%,市财政帮助 90%。
三、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指《天津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 [2001]80号)第十条、三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所发生的费用。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逐年公布。
四、社会退休人员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认定。
五、经认定的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 25年,女不满 20年的,由个人按照 2004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3%一次性补足。
六、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转外地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报销手续,由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社会退休人员的参保、转外地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等费用报销等手续由原办理退休手续部门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七、社会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八、 2003年 6月 30日以后破产(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破产)的企业,应从资产清算中提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提留资金额 =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平均余命 -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 ],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凡未按规定提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或提留不足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由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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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㈡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 7日内的医疗费用;㈢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㈣按照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本条第㈢项门诊治疗的病种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第三十四条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对其他部分传染病患者给予适当照顾。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