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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雀巢转基因案败诉
消费者朱燕翎去年3月在上海联家超市古北店购买了雀巢公司生产的雀巢巧伴伴一袋。通过新闻媒体得知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后,朱燕翎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上海雀巢和上海联家超市告上法庭。
对于原告购买的产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上海二中院于去年8月6日指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进行鉴定。上海农科院依据其自行制定的巢式PCR方法进行检测后,于8月13日做出结论,认定争议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雀巢公司认为,上海市农科院的检测方法与国家规定不符,因此对该结论不予认可,要求其他机构重新鉴定。朱燕翎不同意重新鉴定,但同意针对雀巢的异议,由上海农科院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检。之后,在上海二中院的指定下,上海农科院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复检,2003年12月17日复检报告结论为:争议食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判决书中说:“原告朱燕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050元受理费、鉴定费由原告负担 。”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维持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朱燕翎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认为,上海农科院第二次采用的检测方式是目前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的农业行业标准,具有现实性和规范性,因此,终审维持原判。同时,原告在去年一审开庭中无意中发现雀巢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认为雀巢标榜自己是“制造商”,其实雀巢是“食品分装商”。高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因此认定朱燕翎主张雀巢公司在食品制造上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