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公司法》的修改就必须首先打破那些阻碍公司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权利安排,具体而言就是要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垄断,让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创立私营企业,并且能获得融资的权利。
2月25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据悉,草案中新增条文44个,删除条文13个,修改条文91个。这是自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这次修改将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和股东权利的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从私营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最大的变化在于设立门槛和融资门槛的降低。根据草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10万元猛降至3万元,并允许最低限之外的其他资本金在成立后两年内补足;也允许以知识产权和股权等方式出资,最高比例可达70%。草案还将公司上市的股本要求由5000万元降到了3000万元。同时,草案还打破国企发债的特权,允许私营企业发行债券。
表面上看,公司设立和融资的高门槛对所有公司都是平等的。但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其调整的重点往往在于私营经济。因此,此次修法也可以看成国有经济权利与私营经济权利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安排。由于当前私营经济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所以这一消息对我国整体经济也是一个重大利好。
从股东权利保护的角度看,显著的变化是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比例必须在三分之一以上;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草案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并将提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由“四分之一以上”降到了“十分之一以上”。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草案还赋予了股东代表公司对高管进行诉讼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修法都是从权利开始、围绕权利的重新界定和保护展开的。如果说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那么对权利的清楚界定和保护无疑就是这一发现的核心。
公司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一个权利发展的历史。公司设立经历了从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到准则设立的过程。公司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早期的公司完全可以自由设立。但到了中世纪后期,人们开始相信“国王创制法人,犹如上帝创制自然人”。
此后的公司制度又不断探索更加科学的权利配置方式,其间不断伴随着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利之间的调整。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严格准则设立就是权力与权利妥协的一个结果,既保证设立自由,但又有严格的准则约束。无疑,这些制度安排的不断演进对促进公司和经济发展的作用甚巨。
当前,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因此《公司法》的修改就必须首先打破那些阻碍公司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权利安排,具体而言就是要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垄断,让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创立私营企业,并且能获得融资的权利。使得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从阻碍转变为促进和保护。从这点看,修法的过程同时也可以纳入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这个大范畴中去。
此外,股东权被称为激发人们投资热情的甜味剂,对股东权的保护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在1994年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权的保护只有笼统的原则,并未给出具体的保护方法和对违规者的惩罚措施。在拟订草案的过程中,保护股东权的条款获得了各方的高度认同。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我国股市上广泛存在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事实。
草案对累积投票制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的诉讼法还不允许集体诉讼,会在司法实践中为股东寻求救济带来障碍。虽然立法永远不可能一步到位,但这一问题也必须引起关注。
最后要指出的是,无救济则无权利。立法部门完成修法之后,还需要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才能实现有效救济。法律的缺陷可以修订,但漠视法律的习惯却需要更加深刻地改革才能改变。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