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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距离发行上市已经不太远了——3月7日,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透露。
两家银行正在进行的公司治理等内部改革,应当是上市前的步调之一。而另一方面,也许还得解决一些因上市引发的问题。
如何解读“障碍”
为了谋求海外上市,中行和建行都聘请了律师事务所签署上市法律意见,正是这些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对两家银行上市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
香港是两家银行上市的备选地点,按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行和建行目前暂时都无法完全满足香港上市的要求——“如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除在新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新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以致控股股东与新申请人的全体股东在该业务利益上有所冲突,则本交易所可视新申请人为不适合上市。”
由于汇金公司目前是中国银行的唯一股东,并且持有建设银行85.228%的股份,是两家银行的控股股东,而中行和建行的业务显然是竞争性的,因此两家银行在香港上市都会遇到同样的法律难题。
中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是金杜律师事务所。记者就此向金杜负责证券事务的数位律师咨询,受访律师皆表示不愿评论此事。“由于我们与中国银行签有保密协议,很抱歉不能向外界提供任何资料。”该所的杨小蕾律师说。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也证实,金杜确系该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但对于外界传言的律师事务所发现的问题,王没有正面回答:“现在谈上市还为时过早,中国银行股份公司虽然挂牌了,但我们的重组还没有最终完成。”
在中、建改制上市过程中,主导其改革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这个小组的组长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央行行长周小川,央行行长助理刘士余是小组的成员。记者向刘士余咨询此事,但后者亦未作出正面回应。
香港的豁免条款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香港对来自中国的发行人规定了一条豁免条款,那就是如果控股股东是中国政府机关,就可以得到豁免,允许在香港上市。
按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界定,“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指在新申请人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适用的中国法律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或30%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新申请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股东或其他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
针对新申请人是中国发行人的情况,香港交易所还特别规定,就上述规则而言,港交所一般不认为“中国政府机关”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也就是说,如果汇金公司是“中国政府机关”,就可能得到香港的豁免。
那么,汇金公司是不是港交所眼中的“中国政府机关”?
《上市规则》定义了三种类型的“中国政府机关”——中国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及国家部委代管局;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它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它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港交所还特别说明,“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种类型。
显然,汇金公司肯定不在上述三类“中国政府机关”之列。而且在这个定义的附注中,港交所又对“中国政府机关”做了更明确的界定:“为清晰起见,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实体列为例外,因而不包括在上述的定义范围内。”
这是否就把汇金公司完全排除在“中国政府机关”的定义之外呢?从汇金公司自身来看,谢平辞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出任专职的汇金公司总经理,这被外界看作是汇金公司由“虚”转“实”的标志,人们更加确信:汇金公司离政府机关越来越远了。
然而,以上推测仅仅建立在对港交所条文的解读上。而据汇金公司一人士介绍,海外一般把汇金看作“准政府机构”,因此中、建两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研究过,汇金公司的性质与其他公司不同,我们是政府性质的机构。”他说。
中、建行能否获得豁免?香港交易所发言人罗文慧的回答是:“我们对这种问题是不评论的。如果一家公司在进行计划准备上市,我们不可能对这种个案作出评论。”
“换到其它公司肯定是不可以(豁免)的。”麦格理集团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温天络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但国家的银行是个特别情况,可以申请豁免。我也看不出,交易所会刻意地卡这样的交易。”
为何只成立了汇金?
从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中行和建行至今,两家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已经进行了一年有余。如果汇金不被认为是政府机构,那么人们将突然发现“汇金模式”存在着法律障碍。是否决策层早就想好了解决办法?
在外汇注资方案出台时,由于考虑到避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央行没有对外界提前透露方案的任何消息。
在去年两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向两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注资,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定,事先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酝酿、研究和论证,并咨询了法律方面的权威专家,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中的主要人士也参加了这一过程。
“我在这里可以非常负责地说,这个程序的研究是很充分的。”周小川说。
当初为什么只成立一家汇金公司,而不是分别成立两家公司分别持有两家银行的股份?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分析,设计两家就会有两块牌子,两套班子,花费也不小。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之下,最终方案(设立一家汇金公司)是可以接受的一个方案。
一种可能性
在汇金方案有可能遇到障碍时,一个可以解决问题的大胆方案在业界开始酝酿,那就是再成立一家“汇银公司”,与汇金公司分别持有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这样就可以避免香港上市的法律障碍。
“既然成立一家公司有问题,那再成立一家公司不就解决问题了吗?”当记者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讨论此问题时,夏斌的提议与汇银方案不谋而合。
温天络也认为,如果非要严格从技术上解决问题的话,把汇金公司分开,另外成立一家独立的公司,也不是不可以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两家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已经进行了一年有余,如果在这个时候再注册成立一家汇银公司,有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金融改革的不理解。
除了汇银公司设想之外,其他的解决方案也在考虑之中。香港是两家银行首选的上市地点,如果不改上市地点的话,只有申请香港的特殊豁免。
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到其他海外市场上市,这也是有关部门考虑的一个问题。只有选择到没有这种法律障碍的地方去上市,才可能维持目前的汇金公司架构不变。但许多国际市场,比如英国伦敦,与香港的规定大致相同,都对企业上市有类似的要求,要找到这样的市场未必容易。
目前,一些中介机构正在给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3月7日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的一番讲话耐人寻味:“两家银行上市是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同时也取决于资本市场是否有合适的窗口。国内外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在积极工作,上市时机和地点选择等等问题也和这些中介机构所提出的意见有关系。”
而港交所发言人罗文慧的说法,亦暗合上述问题不会最终影响中、建行的上市:“我相信投资银行以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他们可能会知道怎样提供解决方案,来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