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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来 高兴7天
2003年9月2日,经过反复比较,我和丈夫在几个朋友的陪同下最终在天津汽车销售云南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车价为11.98万元的威姿轿车。在购车前,我们多次向该公司职员询问,此车在6月份降过1万元,国庆节前后是否还会再降价?该公司职员告知:“此款车属于丰田系列,只会涨价,不会降价。”我们非常相信他们,全额付现款购买了此车。可是就在我们购车后的第7天即9月9日,此款车价就降了1.5万元。知道此消息后,我们立即与经销商联系,他们很不负责任的说:“我们也没有办法,要不然给你2000元油票作为补偿吧!”我们认为商家在价格上欺骗了我们,使我们在7天之内就损失了1.5万元,2000元油票并不能弥补我们因为经销商欺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于是当时没有同意接受2000元的降价补偿。以后再找经销商,他们表示2000元的油票也不再补偿给我们。
祸不单行!被欺骗后损失1.5万元的公道还没有讨回,随后我发现该车引擎盖上有三个难看的凸包,于是再次找经销商反映,经销商说是我使用后造成的。其实我的新车买了保险,如果是自己使用造成的,可以去找保险公司。为了讨个公道,我丢下工作,多次去找被告、记者,工商局3.15、质检中心。最后,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商品检测中心为汽车引擎盖作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三道凸凹缺陷非使用造成”。
赢得同情 输了官司
2004年3月17日,经销商告知我们只能替我们换引擎盖,其他的费用一律不承担。我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赔付这1.5万元的降价损失、兑现2000元油票、赔偿误工费5000元、更换质量合格的汽车引擎盖并承担汽车质量鉴定费、诉讼费以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七项请求。
案件起诉经过新闻媒体披露后,一时间,“威姿汽车降价官司”成了当地各种媒体的热点新闻,讨论和争议也见诸报端。核心焦点集中于“消费者有无证据证实经销商不降价的口头承诺”?我聘请的张宏雷律师告诉我:几乎所有人都同情我,相信经销商为促销曾经口头承诺过不降价,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消费者因为缺乏证据胜算极小。
开庭时,我的律师申请了证人苏先生、朱女士出庭作证。苏先生和我同时购买威姿车达两辆之多,受到的损失也是双倍。朱女士是陪同我购车在场的朋友。我心想,即便没有书面证据,证人也能证实谁在说谎吧?但律师再次泼冷水,说对证人出庭的效果不能太乐观。
一审的结果令我傻了眼,法院驳回了我全部诉讼请求,连更换质量合格的汽车引擎盖并承担汽车质量鉴定费这一条都没有支持。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返还其认为多付的车款,实际是原告要求变更原买卖合同,但被告的销售行为并非只针对原告个人,故降价销售亦并非针对特定的个人” ;“原告要求被告兑现给2000元油票的承诺,因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 “有反悔的权利”;“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我认为最有力的证人证言被一审法院以“有利害关系”和“证明力较低”不予采信。
天花乱坠不如白纸黑字
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二审还没有判决。现在我天天盼望能够反败为胜,但律师多次提醒我,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更大。很多人劝我,该经销商事实上“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因为大家都相信商家曾经有过信口开河、信誓旦旦不降价的误导宣传,经销商自己也承认该起诉讼后业务损失很大,我想这就是来自市场的惩罚吧。
张律师提示我,本案输在4个字――“证据不足”,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对于商家的一切承诺,消费者一定要坚持白纸黑字形成书面依据,俗话说就是“先小人,后君子”。根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张律师介绍,目前除了购买商品房外,绝大多数涉及普通消费者买卖行为都不订立书面合同,本案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如此,汽车的所有售前、售后交易及服务都是按交易习惯进行,一旦出现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往往空口无凭,对当初某些汽车经销商天花乱坠的各种承诺难以事后举证。至于本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张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不知道案情的人显然不可能作证,知道案情的人不可能完全无关联,本案中经销商口头欺诈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该事实知悉的人只可能是参与购车的其他消费者和陪同者,因此,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完全不予认定有失偏颇。
据了解,昆明曾经有消费者被房地产商口头承诺进行欺诈后诉至法院,开庭时拿出购房期间全程拍摄的录像带,让被告最终哑口无言,依法获赔。但如果广大消费者不得不采取这种维权和举证方式,张律师说,不知道是应该高兴还是悲哀。
本案败诉还有一个令我最“憋屈”的地方就是: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商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一审法院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我的律师在上诉时提出: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对该车存在质量瑕疵的举证义务,而且该《检验被告》形式和内容均合法,一审中应当由经销商提出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何以是消费者“举证不能”?如果《检验报告》都不能证明汽车的质量瑕疵,不知道今后怎么打类似官司。
现在,我每天开着这辆有三个难看凸包的“威姿”,总有一丝苦涩。听说“标致307”的消费者获得了降价补偿,我羡慕的同时感慨,毕竟消费者的权利越来越被重视,正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经在报道这场官司时指出:商家虚假承诺将失去消费者。希望胜诉了的商家也能吸取一些教训,真正做到一诺千金。
(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