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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要求应该有与门牌号码一致的小区大门供业主出入,法院却认为小区大门为公共部位,如何开设除符合法律、合同约定外,还要遵循大多数业主的意愿,个人不能主张。我们不明白,买房是个人的事,从合同、产证上明确的地址,无路可通到家门口,法院居然认为没有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难道合同上的地址是随便写?既然有门牌号码不一定有门可走,为什么要编订门牌号码?打官司要老百姓提供法律依据,那法院是干什么的?上海的电视台经常报道一些小区,地址和大门不一致,给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到了法院却是另一种说法,法院到底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维护违约开发商的面子?
2、 开发商不按规划批准的位置建垃圾房,经验收的垃圾房也不用,却在规划的绿化地上建个垃圾房用,在用垃圾房在产证的地籍图上是绿化地,我们要求拆除擅自改变平面规划建造的垃圾房,法院不查垃圾房是否合法,却认为,业主没有与开发商约定垃圾房的位置,不支持诉请。我们不明白,产证的附图与合同上的附图不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3、 我们的预售合同上,写明暂测面积是多少,办产证时开发商不给看实测书,由他们代办产证,产证上写的就算实测面积,而全小区所有买预售房的业主都发现合同上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差分毫,由此我们要求开发商提供实测书,法院以产证上载明的为准,不支持业主要求提供实测书的诉请。
在垃圾房问题上法院不看产证,而在实测面积上又是以产证为准,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采用双重标准,即怎样对开发商有利,就怎样判。我们知道,和开发商打官司很难,因为他们和政府部门都有关系,法院不会为老百姓去得罪房地局、规划局。事实上,开发商之所以可以为所欲为地侵犯业主利益,根本原因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有些工作人员甚至为了自己得利,和开发商勾结,在面积上、在质量上弄虚作假,坑害业主。对老百姓的投诉,能推则推,或者就说“你们打官司去”,如果老百姓输了,还兴灾乐祸地说“你们输了”。现在老百姓对买房的结论是:不买没住,买了受气。
我们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打的官司案号是:(2004)闵民三(民)初字1091――1099号,上诉一中院的案号是:(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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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