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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在2月17日和3月7日分别刊登了题为《两毛四分钱五十天生出八百多元利息信用卡还款谨防掉进“陷阱”》和《银行“偷”改信用卡使用协议持卡人不知情遭重罚疑遇霸王条款》的报道后,昨天,一位牡丹国际卡用户周凯明致电本报为工行鸣不平。
周凯明认为本报报道中袁先生的陈述并不符合事实,严重影响了牡丹卡及工商银行的声誉。鉴于工商银行至今都没有对此事作出任何书面的、正式的澄清,周凯明“不由得想为工行说上几句”。
用户为工行辩护直指两大焦点
焦点一:计息规则的合理性值得探讨合法性毋庸置疑
周凯明认为,工行“少还一分钱也要按全额计息”的计息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值得探讨,因为持卡人都希望能够有更加优惠的规则,发卡银行也都希望能够有对自己有利的规则,最终规则的形成需要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不断的博弈来形成。但规则合法性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这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选择什么样的计息规则就成为了发卡银行自身的商业行为。而且,据其了解,除了工商银行自己发行的牡丹人民币贷记卡没有采用这样的计息规则以外,国内所有的贷记卡都是采用了这样的计息规则,包括招行国际卡、建行龙卡贷记卡、深发展信用卡等等。
焦点二:工行修改《牡丹国际卡章程》合理合法
工商银行在2003年12月8日以前,仅就未偿还部分计息,而在此之后修改成全额计息。周凯明认为,工行对《牡丹国际卡章程》的修改,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并在修改过程中给予了持卡人充分的选择,同时提供了非常合理的补救措施,合法合理。
第一,就《牡丹国际卡章程》修改事宜及相应的修改内容,工商银行通过三个途径通知了广大持卡人:2003年10月8日在《金融时报》进行了公告;2003年10月13日在工商银行网站上公告了《致牡丹国际卡持卡人的一封信》;在工商银行寄送给牡丹国际卡持卡人的对账单中(2003年10月),附带了上述网站公告的《致牡丹国际卡持卡人的一封信》。因此,当事人袁先生主张“工商银行单方面修改了双方签字认可的章程后也没有通知他”没有任何依据。
第二,修改后新章程的生效在首次修改公告之日的60日以后,也就是2003年12月8日,给广大牡丹国际卡持卡人预留了充分的考虑时间,来决定是否接受新的《牡丹国际卡章程》、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卡。如果在12月8日新的《牡丹国际卡章程》生效之后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卡,就应当被认为是持卡人对新章程的认可。
第三,在这次修改《牡丹国际卡章程》中,工商银行向不愿意接受新章程的持卡人提供了公平合理的解决措施:持卡人不继续使用银行卡的,按照比例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户手续。
当事人:并没有收到通知信
袁先生:对于工行计息原则的不合理性前面两篇文章中观点已经非常明确,不再赘述。
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在网站和报纸上看到工行的公告;收到了工行2003年10月的对账单,但当时没有收到《致牡丹国际卡持卡人的一封信》,目前仍保留着当时的对账单。
律师:单方面要约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牟子健:工行在报纸、网站上公告修改《牡丹国际卡章程》是对持卡人发了一个新的要约,需要征求受要约人(持卡人)的同意。如果对方(持卡人)同意,需要双方签定新的协议才生效,仅仅是通过报纸、网站公告以及寄信是无效的,这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不愿意继续使用银行卡的持卡人单方面约定,“按照比例退还所收年费,并办理销户手续。”也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