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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建议大幅提高上市公司违规罚款最高金额
本报记者李亚发自深圳
昨日(9日),记者从香港证监会得到证实,香港证监会于3月7日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交了有关给予部分《上市规则》条款法定地位的回应意见。在意见中,香港证监会表示支持香港特区政府赋予香港证监会有权利向违反法定上市规则的发行人、董事以及其他高级人员施加民事制裁的建议。同时,香港证监会在意见中认为,应该大幅度提高涉及民事罚款的金额;其中香港证监会可判处罚款的最高金额,应由香港特区政府建议的500万港元,调高至1000万港元。至于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拥有的罚款最高金额,香港证监会认为不应该设定上限。
“赋予《上市规则》内若干条文法定地位,将会大大加强我们的上市规管制度和提升我们市场的素质,同时将会使香港的规管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市场看齐。”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表示,“我们期望特区政府能早日得出咨询总结,并就此事作出决定。”
在现行制度下,所有的《上市规则》均由港交所执行,由于规则没有法定地位,即使证实上市公司及董事违规,港交所与香港证监会最多只能谴责,惩罚的警示作用不大。在意见中,香港证监会指出香港证监会以及市场失当行为审查处的罚款额,最高分别只有500万港元及800万港元,只能应付一般案件,不能充分顾及到案情严重的事件。
香港证监会在意见中提到,民事制裁是有效执行披露及交易法定规则的根本要素。目前香港证监会的处罚手段有两种,对案情轻微的案件予以公开谴责,以及对较严重的违规事件采取取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有牌照或资格的方式来制裁。香港证监会认为大批的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居于这两者之间的,因而香港证监会需要相关的罚款权力。
“针对违反《证券及期货规则》的事宜的执法制度必须能够发挥效用,以及对多变的上市公司状况迅速地作出回应。我们必须在效益与问责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认为。
香港证监会在意见中指出,未来大部分的违反上市规则的案件由香港证监会处理,较为严重的将转交给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香港证监会认为应授予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不设上限罚款的权力。同时,香港证监会还列举了海外金融市场的例子,如近期涉及市场违规的英国皇家蚬壳案件,该案件最终被英国财经事务局施加了1700万英镑(约合2.4亿港元)的罚款;美国证监会处理的一件民事诉讼案中,也是以1.2亿美元(约合9.3亿港元)达成和解。
此外,香港证监会在3月2日曾经向外界公布了一项由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在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95%的散户投资者、94.2%的有意投资人士以及100%的机构投资者都为需要提高香港保荐人的水平。
对此,香港证监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张灼华女士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实施一套提高保荐人水平的行动纲领,包括检讨现行的发牌制度,并为发牌制度下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制订明确的资格准则。香港证监会将检讨现在的操守规则,例如《持牌人操守准则》及《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并在有需要时修订准则。此外,香港证监会将进行持续的监察,以审核保荐人在遵从最近修订的《上市规则》及新实施的有关保荐人应用指引方面的情况。”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