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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医疗手术前的格式合同的条款不平等有待修改。病人只要在格式合同上签了字,病人受到轻着留下后遗症重着死亡。医方都无任何责任。医生利用这一点可以让没有权利主刀的进修生进行主刀。
以下是我的亲身经历:
我因患乳腺癌在上海肿瘤医院治疗(三级甲等),术前格式合同(19条)医生勾了其中7条。
根据国务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一条特制订本谈话记录。并明确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
1. 麻醉意外及麻醉后神经损伤、昏迷等。
2. 术中及术后大出血。
9.切口皮片坏死、裂开、积液。
10.恶心肿瘤复发及远处转移,淋巴结转移。
13.术中根据病人手术情况,改变麻醉方式或联合脏器切除。
14.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或手术意外情况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严重的并发症或死亡等后果。
16.术后可能造成功能损害或丧失、手臂肿胀、麻木等。
以上内容,将通过手术医师与患者本人或家属谈清楚,手术医师会尽量避免以上情况发生,但必须在患者本人或家属表示完全理解后,在志愿书上签名后方可手术。
手术主刀或第一助手签名 经管医师签名
手 术 志 愿 书
患者姓名
因患病经你院医师详细检查和诊断后,认为需要施行手术(操作)。有关手术(操作)、麻醉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各种并发症、后遗症和意外,以及危及生命等情况,你院医师已与我们详细说清楚,并要求你院医师施行手术(操作),如有以上任何情况出现,家属或病人可理解,愿承担所有责任。
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与患者关系):
签名者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因为我在上面签字了。主刀吴炅教授不顾三次当面亲自承诺主刀,和签名。他丧失诚信,在无影灯下让一个我根本不认识的、没有权利主刀的进修生进行主刀。造成我术后并发症,70多天伤口刚愈合,留下较多后遗症和隐患。
当我发觉是没有主刀权力的进修生开刀时,投诉有关部门,吴炅承认是第一助手。所以“手术主刀或第一助手签名”是误导病人。“手术志愿书”的内容也是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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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