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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4名消费者用多年的积蓄买房,买来的却是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他们进行了艰难的维权,目前却难以讨回说法。
消费者施景浩于2003年12月18日,和无锡市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销售的无锡徐巷328号住宅,价格为59.8万元,首付18.8万元,余款由诚达公司代办银行按揭。
2004年1月8日,他按约付清了余款,同时也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房子。根据合同约定,诚达公司应在交付房产后90天内办好房屋产权证,然而,90天期限结束,诚达公司始终未能按约办理产权证,后经多次交涉仍无果。由于施景浩当初在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中已选定了“如有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并未选择法院诉讼方式,两人又不清楚两者的内在区别。2004年9月20日,他们只能根据购房合同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与景浩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徐巷327号的隆正达、徐巷363号的邱燕平和徐巷364号的王慧珍。
2004年10月16日,在仲裁庭对此案进行的首次庭审中,诚达公司告知无法办证的原因是消费者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仲裁庭也因此休庭要求查清相关事实。
消费者调查获悉诚达公司与他们签订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房产原属于另一家公司,并于2001年3月14日被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现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后因经济纠纷又抵押给诚达公司,在2003年诚达公司卖房给他们时房产仍处于被查封状态。之后,诚达公司一直未给购房者办理查封解冻事宜,直到消费者将他们告至仲裁委,法院才解除查封。
施景浩等人认为,被查封的商品房不是合法商品房,不得再进行交易。而诚达公司明知这一事实,还对外出售,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开发商的行为已涉嫌欺诈,因此,这4位购房户又分别向无锡仲裁委提出了变更仲裁的申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裁决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他们几经周折,进行了两次仲裁,仍未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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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