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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为加强我市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从今天起,我市将实行新版《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记者昨天在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新版责任书必须由派出所、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以及出租人(业主)三方共同盖章,一旦出租屋发现问题,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庄礼祥,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李锋出席了会议。
有关各方须签管理责任书
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市住宅出租屋管理从去年开始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最近,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重新要求公安部门必须与出租屋业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我市新版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则融入出租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内容。新版责任书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和出租屋业主各持一份。
记者昨天在会上看到新版的责任书。该责任书要求同时盖有派出所、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公章,业主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到出租屋所在的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签订。拒绝签订责任书的业主,公安部门将依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落实到业主
新版责任书明确了业主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业主以及受委托人必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领承租人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向管理人员提交承租人员信息。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业主还要督促或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此外,业主必须得掌握出租屋内的治安状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责任书还明确规定,住宅出租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6平方米。
发现问题实行倒查追究
为了避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让业主履行义务,促使管理人员尽心尽职,责任书签订后,将实行案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出租屋内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出租屋业主的责任,更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社区民警、出租屋综合管理员以及分管的领导。
据悉,从去年以来龙岗公安分局和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就已经建立了案件责任倒查和定期通报制度,严肃处理了一批不遵守租赁管理法规、不重视治安管理的出租屋业主,其中对近期出租屋内发生的3起案件所涉及的3名业主,有关部门已经分别给予他们停租半年和罚款1000—2000元的处罚。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