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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主张以立法的形式杜绝一些带有就业歧视色彩的霸王条款,笔者十分认同和期待这样的法律。
按说,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对就业有一定的限制外,大部分个人因素与就业并无太多的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些明显不公的就业条款,使得很多就业者就业无门,投诉无望。
尽管《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却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使现行相关法规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纷争与日俱增。这从法理上要求有与制约就业歧视相配套的法规来净化就业环境,确保合理、公平、有序的就业竞争。
欧美国家针对就业歧视就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的雇主在招聘时绝对不可向求职者提问关于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方面的问题。
就业歧视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不协调。尽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市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