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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说了一句“高收入者住不上好房,低收入者不可能解决住房问题”,任志强就受到了多方的指责和强烈抨击。由此可见,对于不顾老百姓生计的言论和做法,社会舆论一向都是深恶痛绝的。不过进入2005年以来,银行的房贷新政策却有点让人看不懂,似乎在印证任志强所说的话。
为何这么说?看看银行的贷款新政策之后就明白了。2005年以来,各家银行普遍加强了对贷款对象的限制。比如:总价在50万元以内或者竣工日期为1985年以前的房子不予贷款;总价在33.3万元以内、面积小于40平方米、竣工日期为1981年以前的三类房子不予贷款等等。
分析以后不难发现,这些房屋贷款新政策的目标,直指低端的、以公房为主的自住用房。按照老公房的投资价值和市场规律分析,老公房的购买者应该是用于自住的多,投资的少。这样的细分市场理应是最不应该去打压的一个细分市场。
房贷新政策
收紧住房贷款,确实具有挤压房地产泡沫的效果,但是收紧低端自住市场的贷款,抑制自住需求,似乎就显得不够“厚道”了。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公告,宣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一经公告,《规定》便引起了银行界的巨大反响,因为对于银行来说,《规定》中的第六条显得过于刺眼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规定》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要保护低收入阶层,一旦他们出现不能及时还贷的意外,唯一的住房也不至于被银行拍卖了,使得住房贷款问题演化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但是对银行来说,《规定》的“第六条”却大大增加了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有些人甚至认为《规定》可能引发恶意拖欠贷款情况的增加,这也就难怪会引起银行界的恐慌了。
出于对自身风险的考虑,在《规定》出台之初,银行界有关人士也曾经提出对其中有关条款,尤其是“第六条”的质疑。不过质疑也就只能是质疑,银行对于高院的规定也无回天之力,因此银行就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己想办法了。
前面就已经讲过,银行只是一个商业个体,利益是他们的行为基点。在《规定》增加住房贷款风险的情况下,对于银行来说,唯一合理的选择就是,降低出现《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况的可能性。
那么什么样的房子最容易出现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呢?当然是那些购买力较低的人所购买的房子,这些人购买的恰恰就是以老公房为主的住房。只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的贷款控制,银行也就能把风险降到最低,于是便有了近期的贷款新政策。
影响几何
不过,银行是一个商业个体,它将行为的基点置于自身的利益,也有其合理性,降低业务风险的行为的确无可厚非。不过贷款新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则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新政策的第一个影响便是拉开老公房和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差距。
根据笔者的了解,老公房绝大部分位于老市区,而这个细分市场的客户主要有两大来源:留恋市区的拆迁户和信奉住房“梯度消费”年轻人。拆迁户的收入水平较低,但是他们往往有一笔较为丰厚的动拆迁补偿,因此他们购买老公房一次性付款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贷款新政策对他们的影响不明显。
受影响较大的是那些信奉住房“梯度消费”年轻人,他们手里的资金不多,但是收入状况较好,在新政策出来之前,他们可以通过贷款购买单价相对较低、面积较为紧凑的老公房,但是新政策出来之后,他们恐怕要被迫转向新建商品房(包括次新房)。
总的来说,新政策将降低市场对老公房的需求,同时增加新建商品房市场的需求。从供需关系的对比来看,这种需求的转移可能使老公房和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差更为明显。
新政策的第二个影响则是增加了年轻人进行住宅“梯度消费”的难度。
在老公房市场,60平方米的二室房随处可见,且老公房的单价也相对较低。虽然房价整体已经不低,但是借助于贷款,年轻人还是可以较为轻松地实现住房的“梯度消费”。但是在新建商品房市场上,70平方米的房子只能是一室房,二室房则基本要达到100平方米左右了,“梯度消费”的第一步就很难迈出。
高院出台《规定》的一个考虑是保护居民的生存权利,但是银行的贷款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封堵了“梯度消费”的道路,年轻人被迫去购买收入难以支撑的新建商品房,或者只能通过租房来实现住房消费。这对银行来说也是一个损失。
由以上分析,我们似乎有这样的结论:针对高院的《规定》,银行玩了一把“乾坤大挪移”,把《规定》带来的金融风险全都转移了。但愿这只是我的一种错觉。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