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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验检疫局发出紧急呼吁,要求购买日产五十铃底盘车C系列的用户尽快联系进行免费改造活动,原因是这款车因设计缺陷在“使用中转向系存在干涉等安全隐患”。据介绍,这款车在全国共销售7000多辆,其中宁波有200多辆,占了近3%。然而厂家并没有对其进行召回。(3月16日《现代金报》)
笔者认为,日产五十铃不召回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明文规定谁是确认汽车应当召回的主体。
纵观欧美各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二是欧日为代表的“强制认证,自愿召回”。两者的召回主体完全不同,前者是依赖政府的压制力强迫实行,召回主体是政府;后者则更多地依靠企业,让企业本着对产品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主动召回,召回主体则是企业。
两种不同形式存在的背景是:在美国,政府并不在汽车制造过程中提出相关标准和要求,只需要汽车行业自律,按照企业自己的标准规范生产就可,政府只在汽车进入市场前进行抽检,一旦使用中发现汽车存在隐患,政府有权要求企业召回,所有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在欧日,则是另外一种情形,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全程都由政府监督,在投放市场前汽车也必须取得政府的认证,政府也承担汽车产品的有限责任,保证投放市场的汽车是满足用户需求的,一旦发现问题,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召回。
具体到我国,汽车制造业的生产法定程序与欧日比较相似,因此,汽车召回的主体理应是我国的汽车制造商。具体到日产五十铃不主动召回事件,就是因为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它没有强制力;再者,日本也是实行“强制认证,自愿召回”,这就不难理解日产五十铃为什么不主动召回了。
其实,从长期来看,汽车召回制度能够为汽车厂商带来长远的效益,更容易让消费者信赖,也真正体现了企业诚心诚意为顾客服务的根本理念。汽车厂商敢于面对产品缺陷,主动召回,是汽车销售经营过程中的上上之策。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