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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17日《大众日报》报道:记者从淄博市建委了解到,为防止新开工工程出现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淄博将实行建筑农民工工资月报季检制度。这样,淄博市的建筑农民工就可以按月领取工资了。
毋庸置疑,近年来各地对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大大加大了,同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可细细回味,各地出台的这些举措中有多少是真正的创新之举,而又有多少是早就该实行而对农民工却并未采取的呢?
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早在10年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月薪,可农民工为何如此好商量,多年来就一直忍受着年底结账的不公正待遇呢?
用工单位自然振振有辞,农民工有其自身特点,不能和城市工人相提并论,其多在建筑等行业工作,用工单位在资金周转上有一定的过程。但这只是用工单位的自身托词,也是有悖法规的。或许农民工因工作不好找、人微言轻等种种原因敢怒不敢言,但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就不能视而不见,早就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干预。
没错,现在不少地方在大力推行“农民工月薪制”,农民工为此欢呼雀跃,并对有关部门感恩戴德。对于此,有关部门更应保持清醒的认识,这些所谓的新制度是早就该实施,但因种种原因而迟迟未能实施的。其中是否有自身查处不力的因素,有关部门应好好反思。倘若将其认为是自己送给农民工的大礼包甚至是恩赐而沾沾自喜,就更不可取了。
与此同时,现在确保农民工也能享受月薪制的地区和行业还并不多,因此这样的事情才能成为新闻。依旧有大量的农民工不得不忍受年底结账的“盘剥”,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也说明有关法规落实得还很不够。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早点让全体农民工都能“按月拿钱”。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