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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议案》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得出不同的结果
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措施。当一个公司的独立董事之间出现重大分歧时,中小股东就必须注意这种分歧所透露出来的某些信号。而这种分歧在茂化实华(00063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3月16日于北京召开的第六次临时董事会的有关对外投资决议中出现了
《第一财经日报》上周五(18日)已经率先报道了这个董事会投票的结果,独立董事杨治中以及董事孙晶磊对三个议案均投了反对票。
19日,茂化实华(000637.SZ)发布公告,详细披露了关于这次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情况。三名独立董事杨治中、薛祖云以及于小镭还专门就关联交易《关于延长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茂化实华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的北京逸成东苑房地产项目合作期限的议案》(下称《议案》)发表了《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下称《意见》)。但是在这份《意见》中,杨治中与薛、于两人发表的意见截然相反,差异性很大。
逸成东苑的分歧
薛祖云和于小镭均认为,这次董事会对该《议案》的提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延长逸成东苑项目的合作期限是合作各方依据原《协议》的有关条款经友好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修改原《协议》的协议。除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外,原《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变更。该交易是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薛、于两人认为,“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和非法关联股东的利益”的交易,杨治中没有认同,并就此提出截然相反的观点,“本人在会议前已经陈述了不同意进行《议案》讨论的理由,《议案》明确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在本次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也均回避了表决,但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不符合有关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提请公众注意的是:在没有事先看到审计、评估报告,充分明确上次投资的效益、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情况,并对延长投资的目的与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价以前作出任何决策是不科学、合理与有可能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与职工利益的。”
另外,杨治中还在《意见》中指出,本次延长逸成东苑项目的合作期限的《议案》,在酝酿期中已经有公司第二大股东(茂名石化)强烈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在没有对前期投资情况给出合理、合法与可以接受的依据之前,在没有解决事实上违约(已拖欠偿还本利4个月)和对日后合作条款增补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仅作“除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外,原《协议》其他条款不作变更”,不可能是合作各方依据原《协议》的有关条款经友好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修改协议的交易其公平合理性有待质疑,不能保证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按照杨治中的意见,这次北京举行的董事会中,他依然没有看到关于《议案》中北京逸成东苑房地产项目的“审计、评估报告”,照此推测,与会的董事包括薛、于两人也没有看到相关的报告,就对此进行了表决。
值得推敲的是,同样是关于逸成东苑项目几乎相同的《议案》在3月7日茂名召开的第五次董事会上已经审议过,但是当时杨治中、薛祖云、于小镭三人均认为该《议案》“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书面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审议上述议案。
何以在事隔一个多星期之后,会议从茂名移师北京召开,该《议案》就获得了薛、于两人的赞成呢?记者曾多次尝试与杨治中以及薛祖云联系,了解两人对此“不同”的看法,但杨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薛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针对逸成东苑的项目,就在第六次董事会召开的前一天(3月16日),广东证监局在对茂化实华以及各与会董事发出的《监管工作函》中,曾重点指出:北京逸成东苑房地产项目控制不到位,该项目原定于去年11月合作期满,但茂化实华方面并没有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参与项目管理,致使投资资金控制管理不到位。同时,该房地产项目基本销售完毕,北京泰跃并没有按《协议》规定办理项目结算,致使茂化实华方面至今未收回投资,也没有就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应有的信息披露。
杨治中在该项目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并提出反对意见中指出:“对今后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金运用和双方的职权利的规定都没有,更没有通过发展与战略委员会审议,该议案虽然明确了审议该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但提议程序不符合有关规章、规则规定,因此本人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董事孙晶磊在该《议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并提出:“鉴于公司、北京实华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至2004年11月期满,为保护全体股东权益,控制投资风险,建议终止继续合作。合作协议终止结算事宜,建议由公司审计委员会牵头,聘请中介机构对该合作项目进行审计,并按原有关协议进行结算和分配。同时将审计结果及结算、分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开披露。”
以《监管工作函》的表述来分析,广东证监局以及杨治中、孙晶磊在逸成东苑项目上面的看法都是有所保留的,考虑也是更为慎重些。
战略发展委员会被跳空?
在对索特盐化增资7500万元投资的有关议案表决中,孙晶磊指出,在没完成上次董事会决定的工作,索特没有将前次投资使用情况和60万吨/年真空制盐、5万吨/年氯酸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必须进行的评估,并对所需资金如何投放和管理作出可行性报告之前,不应该对同一项目再次提出审议。而且重大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第156条的有关规定,应该先提交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先期审议,如果通过后才交由提案人提交董事会讨论。目前依据不清、决策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违反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之嫌。
同样地,董事孙晶磊也在反对意见中指出,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对外投资达2.75亿元;控股子公司向外借款3亿元并提供担保,不符合有关决策程序。其中,《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杨、孙两人提出的问题是尖锐的,假设他们所说的属实,那么虽然有关《议案》还是被多数赞成票所通过,但是有关表决是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那么董事会的表决是否有效呢?
就此,记者向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进行咨询。田云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对外投资额如果超过了净资产的20%,则构成了重大投资。按照茂化实华2004年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值1.759元,以及总股本3.76亿股核算,公司净资产值大概在6.63亿元左右。那么按照孙晶磊所提出的“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外投资达2.75亿元,控股子公司向外借款3亿元并提供担保”,理论上分析,是超过了20%的比例。
田云还指出,这次的《议案》还要分析其是否属于同一个项目,但是无论如何,涉及3个亿的投资担保仅仅这一笔,应该是超过了净资产20%的比例。不过,田云表示,按照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先报董事会审议表决,再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所以《议案》是否能通过,还是要看股东大会投票的结果。
另外,孙晶磊在反对意见中提出,公司第二大股东茂名石化公司已起诉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公司也已收到应诉通知,在法院未对公司对外投资有明确结论前,不能就同类事项(对外投资)进行审议。田云认为,虽然公司涉及“同类事项”的诉讼,但是在法院还没有正式裁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表决的。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