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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这一重要指示,被市场称之为“94个字”。
对多数中国投资者而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不是陌生的概念。问题在于,对于“股权投资”,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都有哪些合法权益?对此,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于国有经济体系下,国有制经济决定了在渐进改革过程中政府在股票市场的定位。首先,政府是最大的股东;其次,政府以及相关机构,是“组织者”、“监管者”,还是市场的“保护者”。这都是最清楚不过的事实。但是,要想建立新的市场体制,政府就要逐渐地从市场组织者的身份中退出来,完善法治,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想象,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内,除了法治建设,没有任何职能机构可以替代当前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特别是保护投资者,同时可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所以,对于新市场的建设,我们要关注市场监管者与组织者的政策取向,关注其权利与责任的着力点。
市场化的原则是,“市场监管者”当然只管监管,不能也不应过问市场的价格。价格波动再大,后果再严重,也应由市场负责。但“市场组织者”却不一样。当市场价格的运行明显不正常的时候,组织者决不可以置身事外。要保护投资者,首先要保证市场可以生存,其次才是公正的立场。
对此,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是实现公正,决非刻意地“保护”某个“指定人群”的利益,特别是在当前,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机构化”倾向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危险的程度,如果我们把国资委视为“大股东”,那么,我国股票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就是全球最高的。
对此,如果国家在市场中一定想要刻意地保护什么,那就应该尽快保护企业,保护经济发展的总量与规模不受外来干扰。在市场经济之中,我们现在最为匮乏的是市场文化,是投资理念。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落实到保护“投资元素”之上,落实到投资者鞭长莫及的那些地方,比如投资环境、资源环境以及相应的法治环境,对于市场中的交易各方,要尽可能地不偏袒,不强调保护--无论他是大机构,还是小股民。只有当市场能够把资金以最大效率转化成为资本,并为投资者创造源源不断的市场利润,这才叫真正的保护投资者,这才是政府最为神圣的天然职责。
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不但必须遵从公正的原则、法治的原则,规则与相关承诺还必须透明清楚、足够的“简单”,这样才能将市场中的风险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才有利于最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对于政府行为,应遵守预先确定的所有规则与程序,至少也要达到最基本的公正,并且依法行政。那么,什么是“法”?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环境”呢?
让我们想象一个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其中没有国家、没有政府,但是这意味着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就没有法吗?就没有“权利保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众所周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会有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例如人们会认为抢劫他人财产不对。正是这些基本“价值判断”的存在,构成人类公认的“自然法(道德法)”。
区别在于,第一,自然状态中没有“公正的组织”来执行这些自然法;第二,不同的个人,对于这些“法”的理解可能会有差异,虽然在讨价还价之后,人们会就其中基础性的方面达成妥协。
当然,法之重要,并不仅仅是民意的表达。法是指现代国家基于全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和国家秩序,“法”包括了法律秩序,包括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以及公正的法庭等等。“法”之有别于“法律”,是由于“法”符合“自然状态”的公正,而“法律”则不然,法律仅存在于“人为创制”的“法律体系”之中,可立可废,不断更新。
换句话说,我们要认真地领会、落实温家宝总理的“94个字”,就必须领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包含“法治原则”。以此观之,若要“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方为当务之急。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