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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叶静发自北京
今天(22日)
是第13个世界水日,今年的主题是“生命之水”。生命离不开水,更离不开干净的水。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现象却日益严重,威胁着越来越多人的健康安全。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也显得相对滞后及无力。在一片水安全的呼声中,《水污染防治法》列入了2005人大立法规划。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还没有最终定稿,但负责此次修改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昨日(21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新修订的法律将会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等相关内容。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
记者从该草案中看到这样的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
他表示,目标的实现情况应该纳入地方政府的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指标。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关于跨界流域问题上也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质断面的水质,根据所适用的水资源环境质量标准或水质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经营者未达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质断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水质目标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可以停止在该辖区内安排中央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在其辖区内会增加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其跨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水质目标。
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干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政府应该对水污染防治负责,但单靠政府来防治污染显然是不够的。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会实施全面的总量控制制度,即在核定一个地方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基础上,把总量分给各排污单位和排污者,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及处罚。
王灿发教授说,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自动监测仪的规定。即每个企业只有一个排污口,而每个排污口也都将装上自动监测仪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同时鼓励建立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排放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得到充分处理。
对于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企业,王灿发教授说,虽然法律责任这章现在还没有起草完毕,但肯定会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以前罚款上限是20万元,而有的污染企业造成的损失远不只此。所以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打破原来最高20万罚款限额的规定,而代之以“按日计罚”(
即对于持续违法不再一次罚款了事,而是按照违法日期的长短来计算,每日累积叠加,按叠加额进行处罚),增加罚款数额。
王灿发教授还透露,《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还将新增处罚种类,如对于排放的违法设施可以扣押、扣留,没收违法所得。此外,环保部门还有要求违法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处罚权。
王灿发补充道,除了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规范各级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外,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还对保障饮用水的安全规定做了专章,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