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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 梓 主持
2005年初,谢平、陆磊在其撰写的《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和机制设计》研究报告中,将金融腐败的类型分为两种即一般金融业的资金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金融监管腐败利用行政权力的稀缺性、一般金融交易腐败利用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进行寻租。
研究发现,因为金融腐败,企业为获得贷款在利息之外的支出约在9%,与贷款利率上限相加,实际利率在15%-16%之间,与民间信贷市场相近。而在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甚至出现“胁迫”和“共谋”的情形。
近期的中行“高山事件”和山西“7·28系列金融案”也提醒我们,金融腐败仍在肆虐。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重组、上市,能否根本解决腐败问题,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显然,控制金融腐败、加强金融监管才刚刚破题。
为此本报特别邀请了美国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共聚21世纪北京圆桌第40期就金融腐败的现状和破解进行讨论。
建立动态的风险预警体系
《21世纪》:近年来我国金融腐败事件频发,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各个级别的官员,腐败涉及的金额也有增无减,这种现象的根源在哪里?
陈志武:金融腐败,尤其是银行方面的腐败除去个人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制度缺陷。关于个人的道德问题,我们以往强调的最多,也通过政治学习做过多年的努力,但这显然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制度设计与执行是更为重要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得到的管制相较其他行业而言要多得多。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
金融资源高度的流动性使监管难度增高,这样,我们平时所说的道德风险在金融行业会比实物交易要多得多。这证明金融业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是非常突出的,比任何行业都高。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这也说明金融行业对于制度环境的依赖性是相当强的,因为制度环境设计一旦不够理想,就为诈骗和道德风险提供孕育生长的空间。
巴曙松:前几年发生的中行开平支行案以及近期的中行高山案件,实际上是原来的清算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使得当事人利用巨大的在途资金等进行资金挪用,后来在电脑即时清算系统建立后才发现这些问题。这一事件也说明,一个庞大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网络,需要有即时的信息系统的支持,否则就可能产生较大的风险。中国银行业在历史上以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扩张,使得在没有信息系统支持的背景下放大了风险。
国有银行的一系列案件,不仅反映了内控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也反映了监管体制的缺陷。我国金融监管的一大问题是静态化、事后化、强调行政审批和管制,许多重大的风险监管往往依赖于发通知、开会布置,没有动态的、预警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市场化处理方式,实际上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内外勾结诈骗案持续时间较长,但内部审计为什么没有发现?上级机构为什么没有检查出业务运作中的缺陷?当地的监管机构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穆迪和标准普尔这些大的国际评级机构,每年都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展望报告。前几年它们认为中国银行业有一个大的缺点,就是因为机构层级过多导致信息的虚假,这也就是操作风险的一种。比如它们质疑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低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层级机构多,一级级向下考核,上级制定的经营目标是不能让不良资产大幅上升,这样一级级向下压,压到最后一级的时候,在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时,就会利用资产分类中的主观因素,有意把不良资产判断得低一点。
钟伟:曙松是从纯粹的技术层面谈论这个问题,例如开平案是在途资金挪用问题,高山案是同城清结算体系的漏洞问题。但没有任何人是纯粹道德高尚的,也没有不存在漏洞的制度,所谓水至清则无鱼。我并不追求这样的理想状态,但也不想把金融腐败归因于纯粹的个人原因或者制度原因。为什么这些漏洞在没有酿成大祸之前未被及时弥补?
也许有人争辩说,即便是在西方跨国银行中,金融腐败也存在,百年银行毁于一个年轻人手中的情况并非没有。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中国遭受重创的金融机构本身往往安然无恙。而西方则是一旦有惊人的腐败被揭露,则这家银行就有可能毁于一旦。
寻找制度良方
《21世纪》:中国的金融腐败问题有哪些独特的特征和形成机制?与国际金融界的金融腐败问题有哪些异同?
巴曙松:我国银行业腐败的产生,有重要的现实原因。其中主要在于行政性的金融管制广泛存在,对于利率的管制、对于贷款分配的管制、对于银行业准入的管制,都为缺乏足够制约的银行高管攫取公众的资源进行腐败提供了可能。我国的融资结构过分依赖于银行业,企业离开了银行就往往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也增大了银行腐败的可能性。
与国际金融界的一些腐败相比,中国的金融腐败问题表现出较高的爆发频率,几乎所有的业务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问题,例如存款、贷款、结算、采购等等。目前的惩处,比较强调对于个人的惩罚,但是对于制度的完善强调得不够,所以往往导致同类问题经常重新爆发。
目前国有银行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隐忧,就是一些纪委监察等的控制力在下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案件频发的时期。
特别是此次国有银行的人事改革,强调的是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挑选权,这就可能使得一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的几乎所有干部,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的干部,都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自行挑选的。这样就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一个单位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很可能出现一个机构的“一把手”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为所欲为,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案例,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高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值得深入反思。
钟伟:之所以中国金融腐败呈现高发状态,是过多的行政性管制尚未退场,市场化的激励约束还没有充分确立,两者之间一进一退衔接处存在监管真空,结果在银行转轨进程中出现了严重腐败现象。如果说中外金融腐败有什么相似之处的话,那就是这些风险表面上都可以纳入现有的风险管理理论中,就好像英国有巴林银行噩耗,中国有中航油悲剧一样。但是实质上中外金融腐败有本质差别。
内控与外管并重
《21世纪》:遏制金融腐败应当从哪些环节着手?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
巴曙松:目前,通过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全面的改革,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许多方面的突破,例如人事和薪酬制度等的改革,其力度之大,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银行改革中所没有的。
目前大家都赞同的一点是,国有银行改革的关键,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监管部门对于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发布了10个方面的内部治理要求,被称为“治理10条”,这可以说是集中体现对于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要求。但是,通过对照中国的银行治理10条,以及OECD关于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治理指引,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监管机构对于公司治理的理解,中国的国有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效程度与国际标准比较,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中,董事会显然是整个公司治理的核心。所有的国际公司治理原则,都从不同的角度强调,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要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是有足够的执行能力和专业素质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我们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国有银行的董事会是如何形成的?这些董事有足够的动力来代表国有资产吗?如何防范他们的道德风险?整个董事的挑选是否足够透明?是否有足够的银行专业知识?是否有能力管理这样大的银行?出了问题是否能够承担最终的后果?
钟伟:从外部监管结构来看,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日益细化,覆盖的风险范畴日益全面,应该说监管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某些时候,外部监管本身是有可能被高度架空的,如同我们看到的种种金融腐败被揭露的情节那样,平时的监管框架,在错综复杂的权力制衡下被虚化,最终行使监管和惩罚,需要诉诸更高的权力层次。
陈志武:就西方的一般情况而言,针对金融欺诈,执法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是最核心的纠错机制设计目标。因此,相关人群在考虑不同选择的后果的时候,他们不会因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而愿意去“以身试法”。
除此之外,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追踪报道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是做金融衍生证券管理研究的,十几年的相关经验使我能理解这些金融工具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作用以及它们的效果会如何。但是,当比较新闻媒体的风险规避作用与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规避作用的时候,我可以说,没有哪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的效果比新闻媒体的更高。萌芽状态下的金融欺诈或者关系贷款如果被曝光,就不至于使这些金融问题演变、繁殖成金融危机的程度。
同时要注意的是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管的关系。内控机制,包括董事会在内,事实上是非常容易设立的;然而仅仅设立表面的内部监控机制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外部监管和市场竞争的压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财经委员会以及银监会,应该更好的发挥他们独立监管的作用。
上市是改革的重要一步
《21世纪》: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国有银行重组上市,上市之后的银行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腐败的问题?
巴曙松:对于原来一直被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银行来说,上市可以锁定国有银行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上市不再是在原有体制上的小修小补,而是着眼于整个治理机制的重构。
其次,上市会极大提高对公众披露信息方面的透明度。另外,上市能够强制性地在国有银行僵化的经营机制中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一定意义上说,国有银行的上市本身会成为国有银行改革和强化管理的驱动力之一。
因此,可以确定监管层即便在国有银行出现重大诈骗案件时还是会坚定地推进上市进程。但是,对于国有银行来说,上市是否成功,决不仅仅算作成功。衡量其上市成功的关键,重点应当是看其估值水平,以及上市这个改制过程所带来的金融市场上的现实的竞争力。
钟伟:我并不把上市作为医治国有银行的万能药,尤其是在控股股东没有任何变动、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阶层仍然遵循行政化选择机制的背景下更是如此。
陈志武:对。国内上市也好,海外上市也好,都只是一种方式。上市银行需要很多运作细节的披露,这就很容易对上市银行的运作产生压力。引进资本市场的监督或者纪律,从而使银行运作规范化,这些作用极其重要。
监管体系的制度化变革
《21世纪》:针对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关键在哪里﹖
巴曙松:从以往许多金融腐败案件的处置看,在整个风险的识别、控制和事后的处置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从静态的、依靠行政审批的内控,事后处置时过高成本的调动工作组的方式,逐渐转为动态的、以市场手段为主、事前预警的、立体和多元化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这是一个深刻的转变过程。
实际上,在传统计划经济年代,国有银行的内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是有其运作模式的。尽管效率较低,但是风险似乎表现的并不突出,因为计划的管制异常严厉,同时主要靠商业银行自己加强管理,靠纪委监察等渠道和工具。但国有银行在商业化改革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内部控制力量减弱了,新的控制系统没有建立起来,建立适应市场化环境的、独立的内控风险管理机制已成为新问题。
从国际上来看,以2004年刚刚通过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代表,银行风险监管主要着重于三个方面的线索,也被称为“三大支柱”,第一个是覆盖信用风险、运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金约束,建立以资本金约束和资本的风险配置为基础和导向的内部风险控制;第二个是外部监管,强调监管机构更为主动地以预警的、市场化的方式,参与到银行整个业务的流程、风险管理政策和方案的评估,建立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动态合作关系;第三个是市场约束,强化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让外部的相关机构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
在这个趋势推动下,当今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基本线索是:从强调单一化的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机制相结合;从信用风险监管转向全面风险监管;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的监管理念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理念。这些都有值得借鉴之处。特别是中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金融业的这些风险管理趋势在中国银行业也会更为明显地显现出来。
钟伟:我觉得,可以借此机会总结国有企业集团海内外上市的成败得失,审视金融腐败的制度根源,厘定金融行业的准入政策,努力解决产权安排中的问题。
陈志武:正如我前面提到的那样,在金融业外部监管、监督制度环境当中,我更关注人大常委会与新闻媒体作用的显现,以及民营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必要性。
事实上,金融行业的制度环境的建设可以从很多方面来谈。从行业的市场架构方面来看,是否有充分的竞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银行业没有国有银行垄断,而民营金融机构能够享受到同等的市场准入权,这种竞争对国有银行放贷和定息将产生天然的约束力。那时,国有银行必须顾及到放贷效率和管理水平,行政贷款、关系贷款的现象也能够有所降低。一旦有其他方面的市场竞争压力,必然会促使国有银行相应的策略调整。而民营银行或民间金融机构的这种作用,目前还是受到很大的约束。
(本报实习记者刘莉参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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