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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保险不承保的高危职业人员详见释义。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作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仪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乘坐所购机票指定航班,自踏入舱门开始至飞抵目的港离开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给付同等金额的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对其实际支付的超出免赔额的医疗、医疗费用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五、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次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
疗,本公司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急难救助免费电话咨询。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而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九、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十、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装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十一、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元,一次性交清,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签发保险单及关爱相随卡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本合同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每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份数最高以5份为限。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