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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先试”。
对于资产证券化终于“开闸”,国内媒体普遍予以赞扬评价。代表性表述为“资产证券化给中国银行业化解风险带来福音”,似有站在单一利益主体立场,代为判断得失之嫌;另有专业媒体在看到资产证券化可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同时,谈及其具有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融资市场作用,视野虽有所拓宽,仍停留于事物表面。
缘起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地讲,是指资产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发行证券方式予以出售,获得融资变现。在功能意义上,资产证券化被视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有别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实务操作中,不仅银行信贷资产高比例证券化,任何可产生稳定预期收入的资产,包括企业的应受账款债权,直至一个作家未来若干年的版权收益,均可设计为证券发售。
考察其应有之义,不难认识到,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安排,资产证券化作用是重大的、多重的。在微观层面上,特定项目的卖出方通过资产证券化变现了“预期收益”,购买方则获得投资获利机会;于宏观效益上,其功能体现为有助整个经济社会实现金融资源高效配置--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不是让某一个方面获得好处,而在于让相关各方以及宏观经济运行“利益均沾”。
厘清以上基本认识后,将发现此次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要获得成功,必须向到达相关各方多赢的境界努力。惟有生产多赢的正效益,真正为市场所接受,试点才称得上为全套制度创新探索经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可谓难度巨大。既有主导部门和试点机构的认识问题需要解决,也有事务性障碍需要排除。
至今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主要障碍体现在法律制度上。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说法。确实,资产证券化牵涉到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问题,但作出法律规定调整固然需要时间,难度还属次要。无可否认,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资产证券化发轫、发展于特定的文化与制度土壤,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市场需求。借鉴一整套属于信用制度创新“舶来品”做法,如何建立相适应的诚信文化与制度,困难要大得多,短时间或许无法一蹴而就。
具体就银行资产证券化而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国内开始资产证券化讨论以来,事实是,几大国有银行长期对住房抵押贷款等优质资产证券化缺乏积极性,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感兴趣。以后,提高资本充足率等营运指标需要为银行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动因。改革要求产生压力是好事,但作为具有强大游说能力的利益主体,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谋求不当得利,值得警惕。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房地产市场畸形繁荣,银行业在房贷上已经累积巨大风险。在此背景下,启动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如果商业银行真如一些媒体所言,把证券化视为转移风险的“福音”,以此为主要诉求,那是偏离了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方向。
在完备市场经济制度之下,自然忌讳政府部门主导市场。但需要看清,于转型社会,由于重要资源“一把抓”,政府无可避免地负有推动重大改革事项并在改革过程中维护公平的责任。此次资产证券化试点由政府部门主导,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多个职能部门组成了工作协调小组。但愿协调小组首先在防止资产证券化演变为“嫁祸于民”、“夺利于民”工具上,发挥出把关作用。由于经验与能力不足,股票市场沦为了吞噬公众财富的黑洞。殷鉴不远,当心资产证券化异化为第二个股市!
操作上,美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解决银行业住房抵押贷款比重过大问题,采用的是政府设立公司收购债权进行证券化,政府予以担保发行证券方式。此次国内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无疑也应该由政府提供担保。当下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一些有话语权的人士倡导“金融风险投资者自负”理念,不管理论上多么有道理,其与“化解银行业风险”冲动形成“夹击”之势,现实结果极可能是投资者充当冤大头。
资产证券化阶段的买方理当锁定为机构投资者。如果不设买方限制,社会公众投资者不妨当心些!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