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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黄炎刘良龙实习生金红蕾江南)3月2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英特尔诉深圳东进案应英特尔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由于第一次庭审就采取不公开审理,庭审的过程吊足了人们的胃口。为此,东进公司昨日上午在五洲宾馆就庭审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召开媒体说明会。东进代理律师详解庭审三大焦点,并质疑英特尔“陷阱取证”的合法性。
英特尔当庭撤销增加的诉讼请求
据透露,前日第一次庭审从当日下午2时进行到6时30分左右。出人意料的是,英特尔当庭主动撤销了于3月21日向法院提交的增加诉讼请求。
东进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会上就案件背景、原因及庭审情况向媒体作了详尽解释;但出于当事人双方的保密义务,未就英特尔撤回的诉讼请求做出说明。东进公司表示,对于英特尔请求判令销毁公司的NADK软件等请求,由于不属于诉前禁令,对东进公司目前的销售和研发策略没有影响。
质疑英特尔“陷阱取证”合法性
英特尔“陷阱取证”是否合法?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徐静律师。徐静认为,英特尔的人员将与东进客服人员的电话录音,并做了公证,其目的在于证实东进唆使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权利人通常采用的取证方法是:不暴露真实身份,在同样隐瞒身份的公证员伴随下以一般顾客的名义购买盗版软件,由公证员对取得的证据及取证过程进行固定。实践中,这种取证方式被称为“陷阱取证”。
徐静指出,英特尔公司所取得的证据,虽然经过公证,但未必能被法院采纳,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界人士对于“陷阱取证”与“诚信原则”有很大的争论。关于民事案件中可否采用“陷阱取证”,各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法律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对“陷阱取证”作出认可与否的判断。徐静还指出,对于录音公证,虽然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效力较弱,故一般只当作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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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庭审三大争议
争议之一:英特尔的著作权。东进公司代理律师蒋洪义认为,尽管英特尔起诉东进侵犯了英特尔“头文件”的著作权,但业内目前对于英特尔“头文件”是否能够延伸到整个软件系统的著作权仍然存在争议。
争议之二:指控侵权行为证据。蒋洪义指出,英特尔的指控缺乏确切的证据。“英特尔的指控来源于东进公司BBS上一个带有英特尔网址的贴子,从技术的角度看,这并不能证明就是东进公司职员所为。”蒋洪义解释说,“退一步讲,即使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东进职员所为,公司只是承担着提供信息的角色,至于用户如何利用网址,公司不应负有相关责任。”
争议之三:索赔依据。资料显示,英特尔在起诉书中向东进索赔796万美元。据蒋洪义透露,该数字是英特尔根据东进公司的市场份额(中国市场排名第二)、产品推出时间,以及市场潜能作出的推断,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黄炎刘良龙实习生金红蕾江南
( 责任编辑: 杨茂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