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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该事件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3月27日,法律界人士及部分空难罹难者家属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付问题。搜狐财经对研讨会进行全面报道。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
第一个问题我讲一下,我是搞《民法》的,行政法有其它的专家。我想谈一下关于目前空难赔偿的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我们今年编的一本《侵权责任法》,根据我们目前的了解,第一个问题刚才律师讲了损害赔偿标准七万块钱是高还是低的问题。我想讲一个最近发生的事情,上周我去广西讲课,回来的路上一个柳州刑警队的队长是我的学生,亲自开车把我从柳州回到机场,他一路谈他听到中央在这次人大会上连续出了很多煤炭严重的事故,我们已经明确声明给煤矿工必须赔偿20万,如果矿工赔到20万,警察应当赔多少?广西只能赔到7万,跟这个赔偿标准差不多。这个就是可比性的问题,如果矿工赔到20万,原来矿工才赔两三万,按照比例航空应该赔到五六十万。讨论应当不应当改变标准,这个问题是社会主义中国形势大好的表现,既然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我觉得这个赔偿标准一定要提高。这是第一个感觉。
第二个感觉,根据侵权行为法中间的理论,现在我们把航空赔偿列入到我们损害中间的客观赔偿。以特定的损害在一般情况之下所造成的损害,举例来说首先举到航空事故,不管职位高低也不管收入多少,每一个乘客只要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那么赔偿标准是按照市场上的最常见的形态,简单讲按照市场交换的价值来进行赔偿。生命无价,生命怎么会有市场价值呢?我对这个问题一直很困惑,也也是法律界一直争论的问题,我们长期坚持说精神损害不能用经济赔偿,就是因为生命、健康、身体不能简单地直接地用金钱来衡量。99年我和江老师去台湾进行交流,见到审判白小燕的台湾同行,我们私下聊天就问了他们一个问题,我觉得最难赔偿的就是精神赔偿的理由是什么?生命和健康、身体在价值上难以简单地直接地进行衡量,这是事实,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保险制度是可以获得最大保险额或者最小保险额,相对来讲是有客观价值的。不能以中国为标准,应该以全世界各个保险公司为标准,以各个保险为标准,虽然不能简单做出赔偿标准,但是大致应该有。客观赔偿就是一个平均的赔偿。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我看律师的观点里面主要讲现在的行政机关没有规定,我有一个思路,《民法》当中有一个理论叫特殊优于一般,当刑法和特别法遇到冲突的时候,以刑法为主。我带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90年代初我们当时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医疗损害赔偿,按照当时卫生部系统的行政赔偿制度来进行还是按照民事赔偿进行,这是长期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争议。卫生系统的行政法规最高限额是三千元人民币,现在的医疗损害赔偿几万、几十万甚至三百万,据说有人创造全国最高的工伤赔偿三百多万。这个肯定和当时的医疗卫生系统的行政限额有重大冲突。医疗事故赔偿是民事索赔,应该按照民法的损害赔偿进行赔偿,损害赔偿又是以恢复原状为基础。把受到侵害以前的财产状况减掉受到侵害以后的财产状况,两者的差额就叫损害。我个人意见,按照目前我们所研究和介绍的侵权行为理论是应当可以按照民法的原则就像我们当年最高法院处理医疗事故一样,当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说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了上限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按照民法或者最高法院也就是广义实质上的民法原则按照恢复原状的办法要求民航进行赔偿。目前侵权行为理论上最广义来讲,我们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看成是广义的侵权。民航的损害赔偿实际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我买了你的飞机票,你按照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各种各样的生产企业安全法规应该准时正点把我安全送到目的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何一个商家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都付有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你订在合同当中不订在合同当中都是宪法都是很多法律赋予当事人基本的人身权利。这个时候出了交通事故掉下来了,我不是说故意侵权,航空事故如果论责任的话,这时候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航空公司本身就是侵权责任,又侵害了旅客的生命权,这个时候我还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提起民事诉讼。不管个人买的商业保险还是我的机票里面包含了强制性的人身保险,这才是我们讲的第三个保险。要把三层法律关系结合到一起考虑,即使你的保险额是七万块钱,我要求赔偿的不一定就受到七万块钱的限制。
警察遇到逃犯的时候可以开枪也可以不开枪,这种情况既是职责也是执政。这个职责是法律赋予我的,民法通则低,不一定比其它法律低,这是一个法律适用我的。职责有这样的规定,应该这样规定,一个是可以规定,这个是应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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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