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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该事件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3月27日,法律界人士及部分空难罹难者家属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付问题。搜狐财经对研讨会进行全面报道。
姜明安:北京大学行政诉讼法教授
第128条呼吁的职责限制是什么?我们讲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的范围,规定的步骤去实施行政行为,甚至可以有行为和不行为的选择。我可以开枪,也可以不开枪,自由采取行为。如果是职责的话,我可以为也可以不为,必须得为,我怎么为?法律限额可以规定七万,也可以规定五万,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精神,三个月可以,五个月可以,12年还不制订出来,这是起码的常识,你说我正在准备,30年之后会有,超出一般的合理限度。民航法制定出来的东西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没有保护别人的利益,要考虑到各种保险、各种因素来制订赔偿,不能想赔偿多少就多少,可以赔偿三万,也可以赔偿五万,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
假如现在确定了法律政策,不履行这个职责怎么办?现在法律规定四种办法来解决,宪法第41条你可以向任何公检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建议,这是人是怎么管的,这些部门法律规定它不干。宪法第73条,人大常委会、人大委员提出建议,把民航局叫来,可以找总理,国务院没有登记,必须答复。宪法第89条,通过人大可以提出来,人大代表干什么?不帮助老百姓监督,不干活,老百姓干吗选你当代表?
还有一个办法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8条,司法解释第一条只要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行政机关,只要你是行政制度的行为,我都可以告。但现在涉及到一个问题,民法规定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我可以理解为主体的,一个是贴近人,一个是贴近事,人是不贴近的,事是贴近你的,事实就是飞机怎么失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立法法规规定事实贴近原则,事实贴近就是这么一件事。你可以认为是一个具体的,具体和抽象是一次性的还是多次性的,就具体事来说,对我们这些人来说这就是一次性确定了,不仅仅是这次空难,还有可能是多次事件。
整个立法的目的来理解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我们为什么不规定抽象行为,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自有材料,自有材料法律没有办法审查,所以不能告。如果规定是七万还是规定八万,国务院政府规定八万,法律规定应该是九万,法律规定九万就是九万,写进了就是自有材料。这个问题没有材料,所以不是一个政策考虑,而是一个法律考虑,现在必须制定出这么一个决定出来,法律规定了就合法。公检法的审查是因为现在行为有政策性考量,有自有材料的因素,分析做与不做没有整体性材料,没有自有材料。
到底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不一样。如果是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适用于民法通则。你告的目的是加快立法,行政诉讼是不能解决你的赔偿问题,只能研究行政机关的制定问题。死人的事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解决这个行政规定,这个行政规定只能按照国家补充法来解决。提起民事诉讼,哪些是适用民法通则?法律高于行政法规也不是绝对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而不是法律制订的,现在问题是不制订,没有这个规则。七万块钱的赔偿,按照民法通则,按照法律有关的规定来制订,如果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规定,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平、合理的考虑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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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