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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公告必须提醒投资者,试点、受托、服务、托管机构不承担证券赔偿责任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到业内征求意见,该文件已经数易其稿,目前正在等待有关部门审批。《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设立信托实现资产池的“破产隔离”,通过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资产池,信托的受托机构委托服务机构管理资产池,委托资金托管机构设立托管账户管理资产池现金。
试点证券的购买者基本锁定为机构投资者,并且明确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遵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资金结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体制办理。试点机构可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证券。证券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等方式。
最引人注意的是《办法》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管理的各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办法》规定,财政部、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国住房贷款证券化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审核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试点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政策法规。
银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信托登记制度,负责完善资本充足率等银行监管指标计算方法,制定中国住房贷款证券化有限公司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的会计制度,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设部负责协调地方房屋主管部门为试点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研究统一房屋抵押登记系统的方案。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组织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立法研究。证监会负责研究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行性与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根据试点情况以及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项政策。
《办法》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指出,试点机构应在发行公告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指定信托的受益权,证券收益率取决于信托贷款本息收付情况,试点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证券偿付责任。”试点机构应在发行公告中披露资产池特征、交易结构、信贷管理制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重要信息,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证券存续期间,试点机构应定期公布资产池信息、报告期内贷款本息支付情况和证券收益情况。
对于证券信用等级的提升方式,《办法》明确,试点机构可使用现金储备账户、第三方担保、优次级结构等方法提升证券信用等级。
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应无实质性延误地转入托管账户。试点机构和信托受托人不得担任自身交易的账户托管人。试点机构保留的信托受益权及现金储备账户作为风险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
《办法》最后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实施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纳入指令性信贷计划统一管理。
(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