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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民航总局依民航法制定空难理赔标准
昨日,在《中国律师》杂志社主办的“包头空难”法律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呼吁民航总局应加快制定赔偿的具体金额,提高赔偿限额。
著名法学家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等专家认为,目前,空难理赔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的7万元人民币,12年过去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一赔偿额度无法体现对空难人员的保障。1996年实施的民航法授权国家民航总局制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民航总局迟迟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专家们认为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大家一致呼吁民航总局应加快制定赔偿的具体金额,提高赔偿限额。
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李小龙说,本次东航对包头空难遇难人员的赔偿是按照民航法第128条、129条和国务院第132号令进行的。但是,民航法第132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128条、第129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东航的事故报告到现在还没有出来,但是赔偿已经援用第128条了,即按照7万的额度。”李律师对东航的这一赔偿提出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认为,航空主管部门不制定赔偿标准的行为不是一般的不作为,完全是部门利益保护。
此外,姜明安还建议对民航法第128条进行修改,规定民航总局3-5年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调整一次空难赔偿额度。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