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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两部环保法律,很好地界定了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没有森严的法律就要天下大乱,对于环保行业来说,法律也是唯一依靠和最终的准绳。
法律保护“绿色”
美国环保法主要有两部:《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环境执法机构是美国国家环保局。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享有独特的地位。它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叫做绿色警察。他们还有自己的法庭。根据美国联邦的一些环境法的规定,重大的罚款事件,EPA只能做出一个处理的决定,最后的决定是由法庭来做出的,如果说企业对EPA的决定不服,企业就可以直接到联邦法院去告EPA。
除行政行动外,环保局也采取必要的民事行动,把违法者告上法庭。民事行动的主要对象是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比较严重危害的而且有着多次违法记录的违法者。在民事诉讼中,代表环保局的是美国司法部的律师。在1996年度,美国环保局采取了1280次民事行动。最后一种执法方式是刑事处罚。行动对象是最严重的违法者,惩罚范围从罚款到判刑。
在所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行动中,美国环保局都向外公开细节。每次环保局总部和大区的新闻发布会都有报道。公众都可以从环保局的因特网站上获得全部消息。被惩罚的对象从个人到整个城市。
肯尼克斯的一名仓库工人在一个化学公司总裁的指示下违规处理有害废物。环保局采取的刑事行动结果是公司总裁被判5年徒刑缓期执行,200小时的社区服务和5000美元的罚款。那名工人被判5年徒刑缓期执行和5000美元罚款。该公司被判罚款4.3984万美元。
对于地方政府,环保局和媒体都可以齐声问责。在1998年和1999年,美国环保局针对1996年奥运主办城市亚特兰大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对当地河流造成的严重污染采取了严厉的行政和民事行动。结果亚特兰大被处罚的总额为320万美元。
环保领域的利益游说
布什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布什政府由石油军火利益集团组成,美国的污染大户——石油公司很多出自得克萨斯州,签订这一议定书要给他们增加上百亿的经营成本。这些利益集团不可能允许布什政府做这种花架子的事。
围绕一项法律的兴废会有代表各种各样集团利益的游说团体,他们对立法可以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还可以雇佣不同形式的环境法律师。美国的环境团体也是能够对美国政治产生影响的比较重要的一支力量来源。像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等环保团体经费充裕,他们的律师和科学家一共有200人左右。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求政府严格环保标准。如果政府不这样做的话,他们就会采取诉讼的手段。
这些大的环境团体非常有影响。除了这些大的环保团体,还有一些社区的草根团体。这些社区团体主要是进行社区的环境教育和保护环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以此来促进整个环境法的实施。
不被动的守法
对于美国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环境守法不象中国那样被动。
以能源业的美孚石油和制造业的固特异轮胎为例。他们在法律出来以前,如果认为这个法律不利于自己,就会利用自己的游说团体来影响国会,尽量防止通过这样的法律。有时候制定的标准太严格,有关的企业和部门就会去诉讼。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遇到过这类事件。联邦的质量标准提高了,但通过采用一种新型的实用技术可以达到。可是通用公司一个喷漆工艺的改造成本特别大,所以他们就告了环保局,认为这个标准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存。
但如果法律还是通过了,那么就必须遵守。在美国,如果一个要求被标上“It's the law."(这是法律!)的标签,那就没的商量,除非又有新的立法推翻旧法。
美孚石油有其独特的监控体制,这个体制要确保生产过程中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要出任何违反法律的问题。环境守法的主动性非常强。固特异公司的法律主管不单十分精通美国的环境保护法,甚至对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也很在行。因为他们关注法律对生产成本的影响,这些美国公司不会违犯法律,更会在法律的要求下为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
在美国,产业的升级和转移受环保法律和环保意识的影响,但是更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政府一般不会提出“某个地区适宜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议,但是政府会用补贴等方式影响企业的选择。
比如,如果某农场引进了本地没有天敌的作物,获利不少,但是一些本地特有的植物被新物种边缘化,那么当地政府会和那位农场主商量,给予补贴以换取他同意更改作物。至于一些产业升级导致环境恶化、城市废弃的情况,美国政府只能保证这个城市不再恶化。比如克里夫兰五十年代以前是个非常大的重工业城市,现在当地人自己都不愿意生活在这个城市。这城市许多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没有人买,因为美国法律规定,谁买谁就要治理污染,污染治理成本太高,所以只能任由它们废弃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