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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银监会向中资银行发出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提示。
银监会为什么着急提示这个风险呢?可以逆测的是,有关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步子看来不小,已经引起监管机构的严重关注。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在目前监管部门对于风险的监管还停留在比较宽泛的规定阶段,监管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甚明确的现状下,作出这样的风险提示是很有必要的。
毫无疑问,衍生品交易是有风险的,不过,风险有多大,大到什么程度却只是个模糊的概念。银监会举例中航油事件,说明了交易风险之甚。但是,对于中资银行目前在此方面的交易细节却语焉不详。但从不同渠道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等,都已不同程度地普遍参与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这既是中资银行与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外资银行展开竞争的应对举措,也是为了适应国内居民理财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
我们知道,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银行自身的正常经营发展,最大限度地争取收益,减少损失。然而,监管部门对衍生交易的监管除了提供一个公平参与、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外,还必须保证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不至于因为衍生市场上个别的交易风险事件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目前我国场内衍生交易主要是商品期货,包括农产品、金属和能源三大类,归口证监会监管;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金融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风险管理要求以及相关罚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国有企业到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管依据是2001年5月24日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从国内讲,衍生金融交易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交易都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银监会《办法》的出台,预示着我国银行间衍生金融交易春天的来临。而从中航油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来看,决策层显然对中资企业特别是银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心存疑虑。
此外,商业银行加大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力度颇有点类似以往券商委托理财的劲头,如果不能及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将来商业银行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问题。
我们知道,完善的经济指标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的信息基础,而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太规范,除上市银行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年报外,其他商业银行少有披露者。到目前为止,仍有30余家银行没有实现信息披露,而即使有披露的,由于缺乏一个可信赖、综合、透明、连续的信息发布完整体系,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基本不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出于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愿望,银监会的提示仍不乏现实意义。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