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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令社会震怒。按银行业内部人士估计,由于监管空白与漏洞大量存在,各大机构均有为数不少的“定时炸弹”或未“引爆”、或被掩盖;随着各机构正在开展的内部排查深入进行,预计还有成批“旧案”曝光天下。
银行业安全与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公众储蓄财产保护息息相关。如何改变“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状况?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银行机构把内部控制提升到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列的高度,加以“补课”与强化。考量《通知》原则精神及13条具体要求的现实针对性,可以看出,如其真正得以细化、落实,将在遏制银行案新发、蔓延上发挥一定作用。
总括地说,《通知》原则精神初步体现了对银行机构风险成因的一种“认识突破”。过去以为银行风险主要来自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就国内银行机构而言,贷款人骗贷、失信和抵押品不足等“信用风险”更是机构风险的主要成因--简而言之,认为风险缘起外部;现在参照国际银行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凸现“操作风险”概念,把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程序不严密和从业人员失误及监守自盗作为风险根源,系银行风险管理指导思想上的一大转变。
对于国内银行业监管来说,这一“认识突破”的现实针对性无疑是重大的。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它意味着应当把银行机构从董事长、行长到基层柜员的所有从业人员作为可能违法犯罪谋求个人利益的“理性人”对待。国内银行为什么长期存在内部管理重大制度空白,就认识根源而言,是出于对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具有“应有觉悟”的前提设定。在2004年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曾经坦言对注资股改银行负责人的担心。建设银行前主要负责人等一批银行机构高管涉案表明,银监会监管指导思想改变思路固然正确,但时间上已经显得比较迟缓。
由于原则精神有所突破,《通知》就银行“操作风险”高发环节提出预防措施,即使是属于制度建设上的要求,最终的指向也是对“人”的防范。这是《通知》值得肯定的亮点之一。在直接涉及对“人”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通知》要求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专条要求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对于举报案件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行重奖。
明确界定高管人员责任无疑是建立银行机构责任追究制度的突破,如其落到实处,今后再有新发大案要案发生,高管人员将不能停留于承担形式上的“领导责任”,这对完善整个机构风险防范体系具有驱动力。由于银行机构处于垄断地位,银行贷款资金与民间借贷存在巨大“利差”,围绕银行机构存在形形色色非法经营者乃至企图盗取银行资金的罪犯,严格规范银行从业人员八小时内外行为,做到防微杜渐,属于控制“操作风险”,防止其转化为“信用风险”与罪案的应有举措。
《通知》重在“管人”,其具体要求又有待人去执行。《通知》出台后,如何督促银行机构认真落实当属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在此意义上,就银监会而言,发布《通知》不仅不意味着一个监管事项的完成,相反标志着工作的启动。即使13条要求也有进一步完善之处,虽然其已经具体到了规定建立重要岗位人员买卖股票内部报告制度的程度,但是否应建立银行从业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值得研究。而推动国内银行机构全面完善治理结构,演进为现代金融企业,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