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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企因自己申请的商标在注册成功后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一怒之下将国家商评委推上了被告席。昨日,四川隆昌华蜀公司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国家商评委的这一裁定。据悉,这是继五粮液为“名扬天下”商标状告国家商评委之后,川企提起的又一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争议
据代理这一案件的律师介绍,四川隆昌华蜀公司是一家兽药生产企业,该公司于2002年9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名为“头包西林”的商标,2003年11月7日,该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期间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2004年2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商品范围为兽药医药制剂等。在取得商标后,四川华蜀发现市场上有同类企业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了和其商标极为类似的“头孢西林”商品名称,于是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同年3月19日,内江中院裁定对重庆正通药业采取证据保全和责令停止侵权的财产保全措施。由于重庆正通药业对内江中院的这一裁定不服,于同年4月1日以四川隆昌华蜀是其代理人,属恶意抢注其商标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这一商标。
裁定撤销
2005年3月4日,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四川隆昌华蜀已经申请注册的“头包西林”商标。商评委裁定认为,四川华蜀是代理人身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包括将被代理人商标相同的标志注册,也包括将沿袭被代理人商标的主要部分、排列组合方式及整体特征进行注册。裁定中说,四川隆昌华蜀将与重庆正通药业商标标识文字排列组合和整体特征相近似的标志进行注册,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应予以禁止,因此作出了上述裁定。
行政上诉
“我们认为这个裁定是不正确的,既然国家商评委当初审核通过了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不应该随便予以撤销。”据律师介绍,他已以“国家商评委认定四川隆昌华蜀与重庆正通药业之间为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缺乏证据”为由,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了解,昨日北京市一中院已立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