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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拓宽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
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和近几年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大量资金从证券市场流失,2004年证券市场的资金存量不足2001年资金量的一半,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成为制约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为此,证监会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问题。
首先,要改变目前我国以主板市场为主的较为单一的证券市场层次,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和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公司上市发行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在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2004年5月17日,深交所推出的
中小企业板块,表明创业板市场已经在我国正式启动,到2004年末,我国已有38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其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创业板市场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拓宽融资渠道的一个有效手段。
其次,为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鼓励合规资金入市,应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了长足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与国际发达证券市场的基金规模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基金规模仍然偏小,持续增长能力受到制约,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在进一步完善机构投资者运作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扩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渠道,规范发展QFII等境外机构投资力量,使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第三,由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和我国证券公司经营的不规范性,目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拓展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提供了政策保障。为此,应积极拓展证券公司公开上市及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渠道,增加同业拆借等短期融资品种;稳步合并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增加证券公司国债回购的资金供应量;增加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品种,放宽证券公司进入股票质押贷款市场的准入条件;逐步放宽证券公司通过固定资产的抵押贷款和投行承销项目贷款,鼓励各级政府和银行对优质证券公司兼并、收购中小型证券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逐步改革证券交易发行制度
首先,应改革我国新股发行额度基本上靠行政手段规定的做法,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兼顾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来确定股票发行的适度规模,逐步将规模控制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对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实质审批进行分解,将发行定价和上市审批相分离,通过相互监督制衡,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要不断提高证券发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逐步将实质审批过渡到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注册制。
与此同时,应放开证券发行审批机关限制的定价范围,逐步将证券发行定价的确定转移到由发行者与承销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协商确定。2005年1月1日,我国已经开始试行证券发行的寻价制度,第一支通过寻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股票“华电国际”,已于2005年2月3日成功上市发行。实践表明,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一方面会使得证券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发行企业的真实价值,使目前过低的发行市盈率带来的发行市场超额利润转化为发行企业的发行收益;另一方面,承销商的发行风险使得承销商在与发行者协商发行价格时更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此外,这种市场化的证券发行定价方式还能起到规范证券发行市场竞争的作用,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开发和研究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全面提高证券发行市场的效率。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保荐人制度。2003年12月29日,证监会正式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开始实施保荐人制度。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保荐人制度实行初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保荐人专业经验的不足,导致实施保荐人制度后证券发行上市市场仍存在很多问题。2004年7月12日,通过保荐人制度上市发行的“江苏琼花”,由于对委托理财业务瞒而不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随之对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这一事件的爆发,对刚刚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诚信力缺失,证券公司仍处于恶性竞争的初级阶段,为争揽承销业务,证券公司不惜重金聘用保荐人,对保荐人的业绩考核也往往只注重承销的业务量,而忽视了对保荐人专业水准和诚信精神的要求。为此,有人提出保荐人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应予以取消。但从国际市场的经验看, NASDAQ、香港创业板等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均实行保荐人制度。应该说保荐人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方向。
放宽对金融同业合作的监管
证券、银行、保险的金融企业属性,决定了三者在经营的产品、服务的客户对象以及运行模式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但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三者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和优势。因此,应首先从能够发挥各自优势的相互代理业务入手,加大三者之间的合作。从证券、银行、保险在代理业务领域合作的现状看,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发展速度较快,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50%以上均是通过银行代理销售得以实现的,而银行代理销售证券公司产品的规模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证券行业在中国属于高风险行业,其经营的产品与银行经营的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商业银行从审慎经营的原则出发,在对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核时,更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证券公司的质量和经营状况,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代理销售业务方面的合作;二是由于证券公司在选择与银行的合作业务时,过分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失去了与银行在某些代理业务领域的合作。但随着证券、银行和保险业业务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各方对相互代理业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为此,作为证券市场监管主体的证监会,应在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创新产品,主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沟通情况,联合出台有关相互代理的制度办法。充分发挥证券、银行、保险业各自的优势,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试点机制,选择资产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的公司进行各项创新业务的试点,确保各项代理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
在完善代理业务的同时,应积极打通证券、银行和保险业的资金流通渠道。从证券、银行和保险业的发展历史看,三者之间原本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互动、互流和互制关系,是金融资金流动的一种客观规律,同时也是金融同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前提。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人为地将三个市场的资金流动分割,虽然某种程度上可以防止三者间的风险传递,但也限制了三大市场的共同发展,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失灵,或出现“不作为”现象。我国货币市场的不活跃、证券市场的多次大起落、保险市场的步履蹒跚,与三大市场沟通渠道阻塞有必然的关系。在证券、银行、保险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中国金融改革滞后问题越显突出,反映在三大市场关系上,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存在制度设计割裂、短期行为显著,各环节阻梗多、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推进证券、银行与保险业的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坚持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运作,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定范围之内。要完善政策导向,把视野全方位关注三大市场互动,健全和完善政策的传导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的入市规模,逐步取消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建立畅通的资金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场之间资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希望采取市场化手段解决证券市场中存在问题的意图越来越明显,这表明了政府意欲摆脱计划经济色彩,通过经济杠杆管理市场的决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监管理念和有效措施,必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流,并带动整个证券行业走出低谷,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中持续发展。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