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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连续提高房贷利率之后,引发相当部分贷款买房者提前还贷。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传出了相关商业银行要趁机收取所谓违约金的消息。
商业银行收取违约金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如果我们光拍着胸脯、指着天跺着地大喊大叫是没有用的。面对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你不能和它讲情感、讲良心,而应该讲道理,更应该讲法律。
在法律上,有一种行为叫做乘人之危。
依笔者看,商业银行意图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就有乘人之危之嫌疑。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进一步明确了乘人之危的涵义,“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迄今为止,最典型的乘人之危案例存在于文学作品中,就是黄世仁和杨白劳的故事。黄世仁看上了杨白劳漂亮的女儿喜儿,意图实施侵害。从法律上讲,这是黄世仁想要牟取的不正当利益。而杨白劳呢,不但因为天灾这样的不可抗力因素,无力缴纳黄世仁的地租,而且,年关到来,连给自己心爱的女儿买朵花的财力也没有,只好买了根细细的红头绳,可以说正处在危难之际。黄世仁于是乘杨白劳之危逼迫之,将喜儿送入自己府中,为后来实施不法侵害创造了条件。
话题转回来,看看现在的房地产借贷关系。很多家商业银行在与消费者签订贷款合同时,要么没有约定是否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要么已经口头告诉消费者,如果提前还贷不会收取违约金。在这样一种没有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收取违约金,应当被视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下一步就要看消费者是否处于危难之际。
在央行第二次提高房贷利率之后,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广州、厦门、沈阳、武汉、重庆、郑州等地的公众进行了电话调查。当问及“听到房贷利率上升的消息,您的反映如何”时,78%的被访者表示很惊讶也很无奈;26%被访者表示这次利率上升,给他们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在已经贷款买房的消费者中,有42%表示会考虑筹措一笔资金,提前还贷。42%,也就是说,在央行第二次提高房贷利率之后,接近一半的贷款购房者准备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接近一半的贷款买房的家庭,要东拼西凑、求亲戚告朋友,筹得一笔巨款交还银行。这一笔巨款的付出,将彻底打乱一个家庭的日常消费习惯,给这个家庭的成员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和财务压力。用通俗的话讲,从此以后,这个家庭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了。
相比较于以前的生活,这部分家庭的生活质量将大幅度倒退,陷入困难、危难的境地。
就在这个时候,商业银行雪上加霜,凭借自己强势的地位,在消费者费尽周折筹齐提前还贷的款项之后,追缴违约金。
如果这样的行为不是乘人之危,请问,什么才是乘人之危?
对于这样一种乘人之危的行为,法律给出的答案是:无效。
笔者注意到,在意图收取违约金之外,部分商业银行尚有另外一种行为,也有乘人之危之嫌疑。这就是,提前还贷的消费者太多,银行以人力成本太高、时间太紧为借口,让消费者排队等候。这样的排队等候,有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等到消费者排上队,已经过了2006年1月1日,消费者将被迫接受已经上调的利率标准。
怎么办?只有一个办法,告它。
如果当初的贷款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而商业银行收取违约金,告它!如果消费者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提出提前还贷申请,而商业银行以来不及办理为理由,拖到2006年1月1日之后执行新的利率,告它!
告它的最佳理由,是乘人之危。告它的最佳方式,是集体诉讼,团结起来力量大。
这样的官司一定能打赢。
否则天理不容。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