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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赞同华生的观点,但是华生的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
“追本溯源,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本身是一样的股票。”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表示,“在理论上,我赞同华生教授的观点。但是,华生教授的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权”是非流通股转成流通股的代价
如果说,A股含“权”,这个“权”是非流通股转化成流通股的代价。
非流通股股东(主要系上市公司发起人)在向公众发行股票时,对公众发出“发起人股票暂不申请上市流通”的要约。现在非流通股要流通,问题具体来讲就是该承诺能否变更、在什么情况下变更、应如何变更。作为非发起人的非流通股股东,其在受让发起人非流通股份时,已经继受了发起人的相关义务,因此同样适用。所以非流通股股东意欲将其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流通,需要获得流通股股东认可的前提下获得监管部门的核准,现有的“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已提供了技术的保障。
而溢价发行并不是A股含权的原因。溢价发行是国际惯例,只要披露是真实的、完整的,发行程序是合法的,那么购买股票的行为完全是投资人个体自主决策。早期的投资人,他们承担了早期的创业风险才有利可图,培育了企业未来持续盈利的基础和预期,于是,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人愿意按照溢价来购买企业的未来,毫无怨言。
赎买A股所含的“权”,一种方案是分给流通股股东一大笔现金,另一种是在市价里、在虚拟经济的财富当中让一块利。从让利、赎买的角度来说,A股是含“权”的,同时这也是华生教授“认沽权证”方案的理论支持。
至于赎买A股所含的“权”,其方案应该是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双方商议的内容。适度让利替代狭义的补偿
谈及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许多人提出的观点是一方给另一方的补偿。如果要补偿,实际上要补偿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他们牺牲了10余年的流动性,机会成本高昂。但是,如果要将原有的蛋糕重新分割,必然有一方需要作出让步,承担利益的损失。谁来一力承担?又将承担多少?这将是难以达成共识的一种纠缠。
如果最后的结果是双赢,一方先作出适当的让利也就成为可能。而让利的一方必然是赎买的一方,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赎买流通的权利。荣正曾经作过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基金觉得“让不让利都无所谓”。投资基金着眼于中长线的发展——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是重大利好,即便不让利的解决方案出台都是利好。此后,大股东和小股东权益一致,双方均以股价作为参照。当然,如果让利,流通股股东就更没有反对的理由。
所以,荣正的观点就是适度让利,因为过度让利是不现实的,这是流通股股东一厢情愿的想法,让大股东过度让利,大股东就失去了拿出提案的动力,没有提案,分类表决就失去了表决的对象。
让利就是一个利益重新调节的过程,而适度让利是在创造财富的过程当中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目前股价双轨制的情况下,流通股按股价估值,非流通股按净资产估值。如果在解决股权分置后,整个证券市场市值增加,多出来的财富由双方分享,大家就会决策通过这件事。在非流通股股东首先适度让利后,最终的实质是双方均有补偿,但这是在市场创造虚拟财富的前提下补偿。股市不是一个“零和”的市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更不应该以“零和”为前提。分散解决方案需要可操作性
目前,分类表决这个解决的原则已经具备,关键是尽快启动试点。分散解决是必经之路,一套方案不可能解决所有上市公司的问题。
在许多人担心的分散解决可能被操纵的问题上,一些有威慑力的惩罚机制可以解决问题。
比如,在方案公布前夕,该上市公司股价有明显异动的,就取消其试点的资格;而且,在方案实施过程当中,股票可以实施停牌,以防股价遭到市场的恶意操纵。
但是,解决方案必须具备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认沽权证”的方案缺乏可操作性。以权证作为买“权”的定价工具具备理论基础,但是,权证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是新兴事物。任何一个可操作方案都是在有限的约束条件下,而投资者缺乏理论基础,交易所也没有权证的交易系统。如果把“认沽权证”的原理转移到配售上,就是一个大家都能够理解的方式,也是以现有的交易所交易系统可以支持的方式。
现在解决股权分置的关键是树立各方的信心。如果市场走出一波牛市,将为各方创造一个比较好的解决的环境。另外,解决股权分置试点一定要做好示范作用,给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预期。解决问题后,非流通股股东财富能够增加,就具备了一方的利益驱动;而流通股股东觉得A股含“权”,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以获得资本利得,他们也会愿意参与其中。如果试点的结果能够形成正反馈,股权分置解决可期。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