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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开、公正、公平及信息透明的情况下,先把原非流通股东放在一边,从流通股东中重新产生大股东,原非流通股东究竟当不当大股东通过其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流通股比例来决定,股票买卖应严格遵循现行股票交易规章制度。
2:新的大股东(也许它就是原来的大股东但这要由市场决定)产生后,召开股东大会确定一个登记日,然后将非流通股全额平均配售给所有流通股东,配售价格应在每股净资产附近,或者采取区间竞价方式等公平价格来进行。
3:对于国有股配售回来的资金由国家规定其用途,应考虑到如果原非流通股东要重新取得大股东地位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如果原非流通股东如果想退出,可以不参与新大股东的产生即:不购买流通股。
4: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全流通改造应由市场说了算,新大股东一旦产生即可进行,A、B、H股均可依此法同时进行改造。
5: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营,以提高自身股价,防止被收购。
6:原股东收购流通股所需资金可从金融机构借来,等其非流通股配售完后在以此归还。
作者:新疆独山子石化公司乙烯厂原料车间郭志广2003.8.24联系电话:0992-3867140
此方案优点:
1:缩小了A、B、H股股价之间的差价,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原大股东要想成为新大股东必须持有足够的流通股数量,充分体现了“三公” 原则。
3:实现了股票全流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证券市场来发展经济。
( 责任编辑:佳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