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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林明发自北京
昨天(6日),国家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关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口径、审批程序,使用用途等重要条款予以明确,其中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为12%。
《意见》要求各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意见》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此外,《意见》还首度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原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现可扩大为生活困难家庭的补贴之用。
《意见》第十条规定:为保障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据悉,国内部分城市例如上海日前曾对住房公积金用途等条款向社会提出过征求意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为城市公积金的改革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对职工和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的上下限,目前各省市都有不同的执行标准。
例如,上海为7%,而北京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为8%,部分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新颁布的《意见》则明确了缴存的上下限范围。
记者昨日致电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仍执行原有条例,相关条款并未有调整,不过随着《意见》的出台,未来将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当地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