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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首席评论员 李巨微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12日表示,按照“国九条”所明确的基本原则,目前解决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条件。这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在充分听取正反两方面意见、权衡判断后,决策层已承认股权分置为资本市场核心症结,并下定了化解决心;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即将现身。
近两年来,股权分置的害处已为包括直接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认清。这是“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原则条文写进“国九条”的原因所在。但是,“市场共识”转化为决策决心的局面依然来之不易。去年年底以来,证监会负责人多次暗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需要进一步积累共识。我们曾解读:证监会负责人所言需要统一认识的人显然不是指投资者,而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之后,又有承担决策咨询职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撰文称,股权分置不是资本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均标示围绕股权分置问题存在着争议。对此,二级市场只能以大幅下跌的“自残”形式表达意见。
撇开单纯学术观点上的反对意见不说,应该把决策层终于批准启动试点视为一场市场整体利益对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胜利。在多个层面上,这都是合乎逻辑的结果。在此要批判部分财经观察人士的“犬儒认识”。他们曾夸大既得利益集团的游说能力,发布诸如如果国资监管部门不同意,化解股权分置甭想推进之类言论———算小账、讲小话,不足为信。洞穿此类“犬儒认识”有现实意义。现今,以试点即将启动为标志,围绕化解股权分置的实质性利益博弈正拉开帏幕,如何令其不偏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线,就需要主张公正的一方形成基本原则共识,并把共识体现为持续的“舆论压力”。
那么,具体而言,在即将进行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中,应该形成怎样的原则共识呢?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条:
首先,明确流通股含权是化解股权分置的前提。股权分置对流通股权益的损害早已存在,只不过问题凸现于2001年有关部门试图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有股时。主张流通股含权的一些人士阐释“法理”认为,非流通股不流通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达成的合约,因此非流通股要流通必须给予流通股补偿。那么,如果非流通股股东称遵守合约,岂不是可以让股权分置存续?考虑中国内地股市特殊沿革,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上多加纠缠毫无必要。法的条文无法断案,法的精神可以断案。除非举证流通股含权有违公正原则,否则其就应该成立。
其次,政府部门理应积极作为。中国股市并非政府部门只承担规则维护职责的“自下而上”市场。在今春人代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已坦承政府对股市负有的责任。在明确启动化解股权分置试点过程中,近期证监会人士一再重复具体公司的方案将通过非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谈判方式,“市场化”地获得。考虑上市公司的差别,不出台统一方案可以,但需预防相关部门借口“市场化”推诿责任现象发生。各级政府更是上市公司国资大股东的出资人,如各部门有效协调,将能够确定国资非流通股股东“要价”。“定价”是否合理事关化解股权分置成败,政府作用岂能淡化?
第三,“含权折股”是主要方向。在明确流通股含权前提下,如何实现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补偿是关键。我们认为,将流通股含权折合为一个系数,比照这个系数流通股扩股或者非流通股缩股的“含权折股”方式,适用于沪深两市多数上市公司;同时,该方式具有不触动现金交易这一弱市状态下敏感市场神经的优点,因此,可作为化解股权分置的主要方向。化解股权分置,我们主张“抓大放小”,既反对“犬儒认识”也不赞成“漫天要价”。部分全流通补偿方案言之成理,但缺乏可操作性,比较之下,“含权折股”最为可行!
(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