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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的大奔上路,在领到正式牌照之前,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昨天,东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车主25.79万余元的保费。
去年2月,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为新买的S280型奔驰轿车投了保,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合同约定车的号牌号码正在办理之中。去年6月,这辆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工程中心定损后要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实际支出修理费25.79万余元。理赔中,保险公司发现,该车的临时号牌是假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称,奔驰车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内容,该车没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针对保险公司的说法,车主表示,该车是在经销商处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合同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有责任对条款明确说明,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该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责任免除条款对车主不发生效力。同时车主是否使用伪造临时号牌,不必然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加重保险人的责任。此外,临时号牌是销售商提供的,虽为假号牌,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车主在车辆出险时,已经明知此事,因此也不能证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据此,法庭判决华安公司10日内给付车主保险理赔金25.79万余元。
宣判后,华安公司代理人立即表示上诉。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