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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 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层存在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是故意转移标的企业资产或在转让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是在转让过程中采取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四是违规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相关来源证明的。
《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暂行规定》明确,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当日,记者还就《暂行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及相关负责人。关于EMBO(员工加管理层收购)是否包含在内问题,李荣融回答说,只要涉及到管理层在内的收购问题,就包括在《暂行规定》适用的范畴内。
关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出现的管理层收购事例是否会追溯问题,李荣融明确表示,有告必查。如果存在问题,职工有意见上告,就必须纠正,而担当此重任的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关于大型国有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不向管理层转让问题,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考虑到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涉及面广,而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和不完善,因此,如果允许向大企业所属的有关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就容易出现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记者 卢晓平)
(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