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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政府职能缺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信用等级类似于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身份证,它不单纯是一个信用形象问题,它直接影响国家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范围、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影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交易有序的经济关系的形成及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影响到国家及其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能力。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征信国家的必备要件。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总体上看,至今尚没有系统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公平的信用评估体系和技术,没有统一的信用数据库,没有完备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没有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社会信用制度背景条件下,合同违约、恶意逃债、偷税逃税、走私骗汇、假账、假货、假证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触目惊心的事实证明,信用缺失已经导致了信用危机,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信用危机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加大了社会交易成本,败坏了社会风气。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不仅在于我国市场经济实践过程短,市场发育程度低,经济信息不对称等,更主要的是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职能缺位。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单靠市场经济的自发演进作用和市场主体的呼唤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外力的推动,要有政府的积极作为,即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发挥倡导和组织者的作用,通过政府规划设计、制定法规、规范监管来推动信用体系的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政府职能定位
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是重要的,一方面,政府不能代替市场,要避免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无限政府”的倾向;另一方面,政府也不能无为而治,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独有的角色和职能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倡导和组织作用,是政府市场监督职能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市场机制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市场监管是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之一,这一职能要求政府必须致力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中,政府市场监管的角色定位要求其首先要致力于制度建设,利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营造一个信用环境,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塑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竞争氛围,在和谐有序的竞争中促进经济发展。为便于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市场主体之间因为失信行为造成的利益摩擦,使失信者无法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主体利益中获得额外收益,不仅要不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前者是治标,后者是治本。
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发挥倡导和组织作用,也是信用体系建设本身的要求。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建设,仅靠市场秩序本身的自我纠错和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它要有一个由“他组织”演变为自组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市场规则的自然产生,市场秩序的确立也不能完全期望“看不见的手”的自发作用。尤其在我国目前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换的特殊时期,构建市场秩序更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信用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他律规则,需要外部权威机构的设计、制定。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也是放开信用服务市场的前提。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物品,而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政府职能到位
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独有职能,给政府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要求政府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各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率先垂范,为各市场主体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首先,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诚信为本、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会氛围,并在全民中树立新的借贷观念、消费观念,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打开信用交易市场,通过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其次,政府应抓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中物流、货币流、信息流存在的无序现象,尤其是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加快建立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目的,使诚实守信者受到鼓励、违约失信者受到惩戒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
再次,政府应着力于市场体系建设。政府要监督市场运行,建立市场主体和客体的市场进出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仲裁秩序,减少市场主体博弈规则中的“盲点”和缺陷,避免或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政府作为信用主体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一方面,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加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联的密切性,使政府行为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效仿,政府的守信程度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的改善会有放大效果,从而带来全社会信用的改善。另一方面,政府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公信度提高,随之带来的是政府效率的提高。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无论是在经济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中,无论作为授信方还是受信方,都必须恪守诚信的基本底线。政府的特殊角色和职能要求其必须摈弃“自利性”,服从于“公众性”的要求,注重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政府并不能天然地具备诚信的德行,政府信用是需要塑造、建设和维护的。为此,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就要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程序,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要建立依法行政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为避免政府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的随意性,必须使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行政程序、行政收费、行政审批法定化。通过构建法制政府,有效地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等不良现象。政府应维护公共利益,敢于对公共决策失误负责。
三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政府在以其独有的角色分配稀缺资源、提供政策机会和公共服务时,必须注重政府的制度信用、政策信用及程序信用,做到制度合理,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政府应通过电子政务,实行透明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政府守信行为确立政府的信用形象,通过政府的信用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效率。任何倚仗政府的特殊地位、利用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方面的优先权来透支政府信用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