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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券商评审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鼓励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提升证券行业的整体信誉,中国证监会近日就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颁布《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详见B2版)。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说,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风险底数清楚、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各项财务和业务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要求;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具备防止出现重大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经营合规,管理规范,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能按期完成有关整改事项等条件。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证券公司在申请评审前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由注册地证监局对该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通知明确,规范类证券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各相关核准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开展相应业务;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状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主动化解既存风险的力度等,选择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中国证监会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产品创新方案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推广实施。
通知同时指出,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规范类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持续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证券公司。规范类证券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规范类证券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将会暂停受理其有关核准事项,限制相关业务,责令限期清理违规业务,按照承诺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上述情况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