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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决嘉裕东方赔偿中粮集团1500多万元
●本报记者 陈羽 发自上海
4月20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终有结果,中粮集团赢得了这场中国葡萄酒商标侵权的第一案,对方赔偿1500多万元。 >>欢迎进入《财经聚焦》论坛发表您的看法
记者第一时间了解到了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判决书显示,根据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东方)和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胜酒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糖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可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嘉裕东方赔偿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527479元;洪胜酒业负责销毁封存于该公司的侵权产品包装物。
在本案诉讼中嘉裕东方声称,“嘉裕长城”葡萄酒和中粮集团的“长城”葡萄酒完全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而没有构成商标侵权。中粮集团律师表示,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一瓶葡萄酒时,往往是从整体上去认知和区分,对于“嘉裕长城”这种和“长城”无论是文字、拼音、图案还是整体布局上都极其相识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很难准确无误地区分。
据中粮集团透露,两被告原来是自己的代理经销商。而且两被告企业法人为同一自然人,其中开心糖酒从1991年就开始经销长城葡萄酒,双方一直保持10多年良好的业务往来。为什么多年的合作伙伴最终对簿公堂?原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过纠纷。中粮称,被告方在合作中曾多次欠款,最高曾欠下货款500多万元。
在被问及作为长城葡萄酒的原经销商,嘉裕东方与“长城”品牌侵权纠纷事件是否会影响到中粮集团与其代理商的合作关系时,中粮集团总裁助理、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曲喆说,中粮集团与经销商建立百年经销商的诚信承诺,从来都没有动摇过,此次只是个别事件,绝不代表全部。
案件回放
中粮集团透露,“长城”商标被侵权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他们当时在华东、华南、西南等市场发现一标称“嘉裕长城”的葡萄酒,其包装瓶上印制的图案与中粮合法注册的“长城”(图形商标)极为相近。中粮集团盛怒之下将两个侵权者嘉裕东方、开心糖酒告上法庭,称两被告使用的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了严重混淆,给中粮集团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2003年4月,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