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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规范类券商评审标准,C、D类券商或将出局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1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同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这表明继创新试点后,券商分类监管的第二梯队———规范发展类(B类)券商的评审正式启动。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不能达到创新类标准的券商将在此次评审中奋力一搏,以争贴上优质券商这块“金字招牌”。
《办法》对B类券商提出不少硬指标,但与之相比,证监会对B类券商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丝毫不亚于A类(创新类)券商(见链接)。此外,《通知》指出,规范类券商持续评介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券商;而规范类券商经过发展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券商,并开展相应的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C类”券商在业务开展方面将受限制,而“D类”券商基本属于“被淘汰”梯队,因此,此次能否考取规范类“牌照”对券商来说,生死攸关。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梁静表示,从目前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情况来看,除个别几家券商不太符合标准外,其余的券商几乎都达到了此次《办法》中所规定的财务指标。但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此次评审仍将重点放在了对于公司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的衡量。
“这些衡量指标的弹性都比较大,哪些券商可以最终‘入围’还需要进一步观望。”梁静说。
同时,《通知》还指出,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同时,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由注册地证监局对该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对此,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蒋健蓉表示,对券商来说,6个月的时间用来整改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无法更改目前的状况,那么今后可能连最基本业务都无法从事。这将加速券商分化的进程。
也有市场人士预测,6个月不仅仅是对规范类券商的整改期限,同时也是“C类”、“D类”券商评审标准的出台时间表。相信C、D两类券商的评审标准在半年后有望出台。
“B类”券商标准
●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最近一年对外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最近一年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赵頔)
( 责任编辑:张宇 )